言詞辯論時法官突然要我方在補強證據,因為在言辯中無法準備,結果到最後法官就直接結束言詞辯論,準備宣判,但是回來準備後發現法官要求的證據是可以提出的,這時如果聲請再開準備程序,法官會予以允許嗎?我們的證據會隨著聲請再開準備程序遞上,但依法言詞辯論後應該不能再提出新證據..
2005-08-04 11:47:5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KKMAN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恩,謝謝!不過我忘記說我進行的是行政訴訟了!!但因行政訴訟對事實部分採職權調查主義,如果提出的證據真的可以影響判決,照理說法官應該會允許重開辯論才是?但是辯論庭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否?
2005-08-04 18:37:36 · update #1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一樣可以聲請再開辯論
不過還是要敘明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及未能及時提出之原因
重點還是 快~~~~
再開辯論一定要在宣示判決之前聲請
(法官在辯論終結的時候通常會說定某年某月某日宣判...一定要在那之前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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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聲請再開辯論狀
為聲請再開辯論事
一 緣 鈞院OO年度OO字OOO號案件,業於O年O月O日言詞辯論終結,曾奉 鈞院庭諭令提出[OOOOOO]之證據,惟因(不能提出於辯論程序中提出之理由),致未能提出,現聲請人已備齊是項證據,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三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一O條之規定,聲請再開辯論,以查明事實.
二 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1.證據 OOOOOOO(書證或證人證物請自行寫明)
2 待證事實
OOOOOO(本證據可以證明哪些事實,請自行寫明)
三 綜上,爰特具狀懇請 鈞院鑒核,賜准再開辯論,俾明事實以符法制.
謹狀
XX高等行政法院
以上
2005-08-04 12:18: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Yuyu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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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23:29: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WZWBAYCNGIY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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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07:58: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