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組一個政黨至少要多少人?
要有哪些條件啊?
2005-08-01 17:10:1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指教,這的確是政黨法草案,另外人民團體最少是30人沒錯,以前曾經申請過一次,麻煩又囉唆,累個半死 第 二 章 政黨之設立章名第 七 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三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及負責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至少應有一百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第一項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五、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六、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七、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八、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第一項申請書及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一、 第一項明定政黨設立程序、申請備案應檢具之資料及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其中,基於政黨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應有相當黨員人數始能遂行上開功能,爰明定黨員人數下限為三百人。二、 第二項明定政黨成立大會參加人數之下限,及其召開應通知主管機關。三、 鑑於政黨負責人之良窳,攸關政黨之存立與發展,爰於第三項明定政黨負責人之消極資格條件。四、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規定申請書及證書格式。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政黨之名稱或簡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備案。一、政黨名稱乃政黨之重要表徵,不僅作為與其他政黨之區別,且能彰顯其性質及成立宗旨,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對其名稱選用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之規定。另基於我國政黨活動,使用政黨簡稱情形普遍,為免有混淆情事,併將簡稱納入規範。二、第二項明定政黨名稱或簡稱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 第 九 條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得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鑑於政黨屬性及組織規模不一,基於尊重政黨組織自由原則,政黨備案後,是否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宜由政黨自行選擇,爰明定其得聲請辦理法人登記及相關後續事宜。 第 十 條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備案;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於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登記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明定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之處理。
2005-08-01 17:16: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非常容易滑倒 7 · 0⤊ 0⤋
一樓的大大,政黨法根本還沒通過,好嗎?現階段請看人民團體法,只要30人。
2005-08-01 21:05: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