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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新聞有相關報導,內政部長不能直接指揮員警辦案,只能透過警政署長方可;法務部長亦不能直接指揮檢察官偵查,只有檢察總長能直接指揮檢察官﹝檢察一体﹞。心中不免有所困惑。

為求答案,於是上內政部、法務部的網站查,查知警政署、最高檢察署都為兩部所屬機關;又內政部組織法 §18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法務部組織法§18 法務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那為何內政部長不能直接指揮員警辦案、法務部長亦不能直接指揮檢察官偵查?這有什麼法學上的學理嗎?

2005-07-30 10:13: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2 個解答

一個團體強調的是指揮系統要明確.而且要層層負責.才能分層負責.所以避免混亂.指揮系統不能越級.因此最高長官只負責督導和考核.

2005-08-01 07:29: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二條
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
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也就是說警政署長是內政部長指揮警政署的執行長

法務部組織法第11條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本部主管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檢察之行政事項。
三 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四 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五 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六 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七 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八 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項。
九 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一○ 其他有關檢察事項。

法院組織法第58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第61條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第63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
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檢察署是法務部的所屬檢察機關 不過組織規範在法院組織法裡面
在法務部組織法內只有檢察司 我也有點不理解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檢察官是接受檢察長的指揮

2005-08-03 12:43: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gi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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