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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欠下一筆為數可觀得債務,要是他不幸過世了,我需要幫他償還債務嗎還是??

2005-07-29 11:39:33 · 10 個解答 · 發問者 no nicknam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大家的意見囉對我都很有幫助

2005-07-31 13:06:11 · update #1

10 個解答

 怕繼承到債務,你可以到法院去辦理拋棄繼承,就不會因為繼承關係,而必須償還債務,但是如果爸爸名下還有房子、土地、存款等也同時宣告放棄。

 若遺產中還有房子等,可以選擇另一種方式,列出遺產清冊後,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如此一來,遺產減掉債務剩餘的,你還是有繼承權的。
 
 因為不太清楚你家裡的狀況,不知道是否還有你父親是否配偶或其他子女,所以我建議你用限定繼承,可以避免其他繼承人,因為不知道而沒去辦理拋棄繼承而不小心繼承到債務的困境。

 根據你的問題,我想你的爸爸應該還在世,因為不知道你的家庭狀況是如何,暫時推測你媽媽仍在,父母未離異的狀況。照常理推斷,爸媽目前是共同財產制,反而是你媽媽要擔心債務的問題,若無意離婚就得想辦法處理這個部份。
若情況是已經離異,那要想辦法得知對方的消息,才能掌握法律時效。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5-07-29 12:21: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繼承有分"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是說:爸爸留下來的你全部都不要(包括債務與財產)
限定繼承是說:繼承多少財產還多少債~
如果財產比債務多...那還完債務剩下的就是你的
如果債務比財產多...那財產以外的債務就跟你無關了
所以父債不一定子還

2005-07-29 14:42: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父債子還 是天經地義的事 這是說你爸爸欠惹債 你當兒子的就是你要還 
要不然要誰還呢?? 

2005-07-29 12:29: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一定喔.....

如果沒有拋棄繼承或為限定繼承時......

就是父債子還了.....

民法規定
第 二 節 限定之繼承
第 1154 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
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
三條之規定。

第 1156 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 1157 條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
務。

第 1159 條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第 1160 條 (交付遺贈之限制)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 1161 條 (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2 條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63 條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
益:
一 隱匿遺產。
二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第 1174 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第 1176- 1 條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懂了嗎???

2005-07-29 12:04:1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你只要去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把遺產拋棄了
包含負債和Money、土地..等
沒辦就要還

2005-07-29 11:42:5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將臣 5 · 0 0

假如父親有負債你不想繼承的話 , 必須在兩個月內提出申請 , 說你不想要繼承該負債或財產 , 兩個月內沒提出的話 ~ 嘿嘿 , 就糟囉

2005-07-29 11:42:4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3 · 0 0

.......

2005-07-29 11:41:5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父債子還...這句話你大概有聽過吧?!你當然要幫忙還拉!!
因為,你繼承了你父親的財產...所以,有義務要幫他還清債務...
不過,你也可以拋棄繼承你父親的遺產...這樣,那些遺產都會拿去拍賣!
懂了嗎?!^ . ^

2005-07-29 11:41:25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趕快拋棄繼承權.......................不然就是你的了!!

2005-07-29 11:41:25 · answer #9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要你得在他過世後辦拋棄繼承繼承順序是按民法規定資產負債都會繼承

2005-07-29 11:40:47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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