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常常聽到或看到新聞媒體在報導的內容,是有關於貧窮或是遭逢事故導致家庭陷入生活困境。有沒有什麼社會福利或公共資源,或是財團法人能提供救助的資訊?
2005-07-12 16:28: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新聞與活動 ➔ 最新活動
哇塞,好清楚,不過太多字了~@@"
有沒有簡單一點的說明呢? 好比說:
殘障:1.XXXX(福利政策) 申請機關XXXX
2005-07-13 15:26:00 · update #1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另可依實際需要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各項給付扶助措施: 社會救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9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臺灣省為每人每月8,529元,台北市為13,797元、高雄市9,102元,福建省為6,300元;9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臺灣省為每人每月8,770元,台北市為13,562元、高雄市9,711元,福建省為6,300元,同條第2項另規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現金給付之等級。 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7條之相關規定,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月可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6,000元;又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列冊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應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其中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此外,社會救助法第12條規定,對於低收入戶中之老人、懷孕滿6個月之孕婦,以及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20%~40%之補助。惟為避免救助給付過於優渥,影響工作意願,反而不利其自立與脫離貧窮,亦於社會救助法第8條中明文規定,依該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目前為15,840元)。 除此之外,現行各種扶助措施還包括孕產婦及營養品提供(含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配住或租賃平價住宅、輔助承購或承租國宅、日用品平價供應、低收入戶國中以上就學子女交通補助等實物給付措施,以確保低收入戶食衣住行等基本需求的滿足。藉由現金與實物同時給付的制度設計,一方面維護低收入戶的選擇權,另一方面也能提昇救助資源運用的效率。根據統計,低收入戶主要致貧原因中,年邁體衰、久病不癒、身心障礙即在前5名之列,低收入戶及一般民眾如因金錢問題未能就醫,得不到妥適的治療與照顧,將造成貧病的惡性循環,更顯示醫療補助對低收入戶的迫切性。 按社會救助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現行之醫療補助除提供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外,對於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亦予以補助,以補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不足之部分。 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目前直轄市係以「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計畫」等規定辦理此項業務,至縣(市)政府,則以本部發布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為辦理醫療補助之依據。 1、全民健康保險之費用補助:醫療補助旨在保障低收入戶就醫的權利,降低就醫時之經濟性障礙,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政府於民國79年即開辦低收入戶健康保險(簡稱「福保」),民國84年正式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範圍內。 (1)保險費補助: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5款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第五類被保險人,在省轄區域,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15%,省政府補助20%,縣(市)政府補助65%;在直轄市區域,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補助。」規定辦理,其中省政府補助第5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業經行政院民國88年6月30日台88衛字第25436號令調整改由中央政府補助。 (2)部份負擔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濫用,訂有門診或住院費用由被保險人「部份負擔」之機制,惟為減輕低收入戶就醫之負擔,特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7條中明定低收入戶就醫時,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不依規定轉診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列)。 2、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雖以保障國人就醫權益為目標,惟考量保險財務平衡及醫療支出之必要性,仍於該法第39條明定不屬給付範圍之項目。各地區為滿足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就醫需求,亦訂定相關法令規定醫療費用之補助標準,以進一步照顧其醫療福祉。 急難救助的目的,在針對遭逢一時急難之民眾,及時給予救助,得以渡過難關,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的臨時救助措施。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及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同法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急難救助始於民國53年,台灣省政府所頒「台灣省各縣市(局)民眾遭逢急難事件救濟事項」於同年7月施行。民國73年,該省政府經向民間企業募款成立急難救助基金,並訂頒「台灣省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針對已經鄉鎮市區公所、縣(市)政府救助仍無法紓困的個案,給予較高額度的救助,有效協助民眾急困。北高2直轄市於建制後,亦分別訂定行政規定,辦理此一臨時救助工作。民國79年,本部為加強急難救助業務之推動,訂頒「民眾急難事件處理原則」建立地方政府急難救助福利諮詢系統,以及急難、災難、災害救助基金專戶,落實社會救助法所揭救助急難,協助自立之意旨。88年7月1日台灣省組織業務精簡後,本部已另研訂「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針對已經直轄市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核予救助後,生活仍陷入困境者,轉報本部核定再予較高額度之救助,有效協助急難救助對象紓解急困。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此外,各地方政府的社會局也有相關資訊,例如台北:http://www.bosa.tcg.gov.tw/i/i0100.asp?l1_code=06
2005-07-13 13:30: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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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1 11:59: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公主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