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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朋友被告妨害他人名譽(收到地方法院傳票),他希望賠錢和解了事,傳票日期是7月14日(下週四),所以勢必在週三之前簽好和解以及對方撤回告訴,因為聽說和解書是私下文件(對刑事案件沒有效力真的嗎?),想請問的是,我的朋友要如何得到具有效力保障的和解方式(流程)?如何保障不會在對方撤回告訴之後簽了和解書(我朋友簽本票),他們又起具有效力的民事訴訟?(變成我朋友被騙)


目前是,對方要求賠償20萬,我朋友希望在出停之前對方撤回告訴,和解書也希望保障到對方無法再起訴民事訴訟。

拜託了。

2005-07-09 17:59:5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給juna:
請問你是否可就我的問題回答,因為那些我已經知道了。

這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而同時屬於告訴乃論(刑法的告訴乃論),我問的問題是:

1. 我的朋友要如何得到具有效力保障的和解方式(流程)?
2. 如何保障不會在對方撤回告訴之後簽了和解書(我朋友簽本票),他們又起具有效力的民事訴訟?(變成我朋友被騙)

2005-07-09 21:03:42 · update #1

給Juna以及刀狂劍癡:
二位可能沒注意一點,因為刑法告訴乃論在撤回告訴之後不得再訴(這點已了解),但問題是對方依然有權力訴訟民事,這就是最大的賠償了,刑法對此等事件不會給予太大的刑責,可是轉而再訴訟民事卻會獲得更大賠償(防人之心不可無嘛)。

二位的重點都在刑事部份,而我的第二個問題重點在民事的保障,該如何在刑事訴訟時寫有效力的和解書同時保障到我朋友和解後真正沒事?

2005-07-09 23:46:55 · update #2

5 個解答

應為刑事案件是屬公訴罪..而民事是屬告訴乃論罪.對方可以因為跟你已達成和解而撤銷.
其實上民事庭.法官一開始還是會問你們雙方是否要私下和解.如果真的不願意.法官才會做審理.
至於和解書.只要雙方認同且具名蓋章.就會生效.除非內容有違法...還有你可以對所在地之縣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調解委員那簽署和解書...調解委員會.所調解成功的案件.也同時具有法律效力喔.....重點是免錢的.他們人都還不錯.既然你們都達成和解了.去了簽一簽.花不了幾分鐘.
在不然可以到律師那.請律師做見證........................不建議.花錢又沒多什麼保障.只是他會幫你們作出較有利的和解內容罷了
如果時間來不及..就出庭吧..法官一來.你們就表明要和解...和解書籤一千就可以回家了..也可以順便去參觀一下法院.也不錯啊.

2005-07-10 02:31:52 補充:
1.只要雙方同意簽字.就具效力 2.既然都和解了.他拿什麼理由在去提告訴啊.你們在和解書中有注明的事項.他都沒理由在反悔.除非所列事由違法.........
PS:時間緊迫又怕沒寫詳細.而影響自身權利.不然直接找律師擬定和解書.應該對雙方都比較有保障...在不然就在法官那寫啊..請你朋友不要怕上法院.

2005-07-10 20:09:44 補充:
你不要簽日期太遠的票啦.這樣好像沒什麼誠意.......你只要在和解書注明你要求和解的事項.而所提之事項.又沒違法.那就一定是有效的........一般都會已一些含糊的詞句來陳訴...例如....對方願意放棄一切法律追訴權......日後不得有任何異議.....等等的用詞.........如果你真的怕和解書寫的不夠完善..建議你去找律師幫你寫....不會超過5000元...覺得寫到你滿意.你再拿去跟對方簽.一定要簽字喔.只蓋章比較不好

2005-07-10 20:15:02 補充:
你擔心事應為你怕和解書寫的不完善吧...找律師幫你寫.律師還會幫你分析.你的案子事不是真的屬於妨害名譽....因為妨礙名譽.一定要是公開場合+有多人聽見+當時氣份及用語.....因素..........找律師吧...如果你也是住高雄屏東..你跟我連絡.我介紹你去找

2005-07-09 20:13: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刑事部份 原 PO者 好像沒問題了 就像其他網友回答的
刑事部分重點不是和解書 而是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
我就民事部分來說明好了
民事上有訴訟上和解跟訴訟外和解 訟訴上和解的效力 民事訟訴法第380有規定
這部份是無爭議的
至於訴訟外和解效力 目前民事訴訟法是沒有規定的
法院是以學理上的理論來下判決 也就是學理中(無保護必要)以民訴第249第2項判決駁回 在民訴的準備程序中 你只要附上和解書 大概不用出庭 對方就會被以這條判決駁回了
如果你遇到這種機車和解人 那就只能認了 不過 你只要拿到和解書 他在民事上的確奈何不了你 不用擔心啦

2005-07-10 12:14: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閒人 3 · 0 0

你的意思是問,萬一和解後雖然對方撤回刑事告訴,但是後來對方又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嗎?其實你多慮了,因為在和解書上就應該要寫明這個和解契約是同時針對刑事、民事責任的和解,如果未來對方提起民事訴訟,你只要提出和解契約書以及付款收據來證明業經和解並已履行契約義務的事實,對方就敗訴了,所以對方不會做這樣的事情來浪費裁判費。除非對方主張和解契約有問題而撤銷之,自然另當別論。至於刑事責任部分,的確和解並不影響對方的告(自)訴權,所以實務上和解的作法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狀」,也就是在給對方錢的同時,對方也要交給我方已經簽好的撤回告(自)訴狀,然後我方就把撤回告(自)訴狀遞到檢察署或法院去,這樣我方就不必擔心對方拿了錢卻不去撤回告(自)訴。當然,對方願意先撤回再收錢是最好不過的囉。如果擔心對方未來爭執和解契約書的真正與效力,那就花一些錢去找公證人做公證和解契約,這樣對方就沒輒了。

2005-07-10 00:27: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簡單回答你的問題如下:
一、準備和解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存留一份,一份附在撤回告訴狀呈給法官)、撤回告訴狀一份(自己準備,不要期待對方準備。記得將案號、股別載明),和解書內容需載明一點,就是:對方同意就000000地方法院00年0字第000號刑事案件撤回告訴;而撤回告訴狀內容載明撤回告訴之意旨。
二、雙方簽訂和解書當下,請對方於簽和解書之時,一並在撤回告訴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章,然後將撤回告訴狀收回來。
三、開庭前三天以上,自行遞給法院收狀處,或開庭時自己庭呈法官。
這樣就搞定了。
至於,如果你們都已經給付和解金(必須在前述和解書上載明對方已收受二十萬元),而對方又提起民事訴訟,把和解書(你留存的那一份)當證據呈給民事庭法官,或請民事庭法官調閱刑事卷(當然你要把刑事庭的案號、股別報告給民事庭法官),民事訴訟對方不會贏的。

2005-07-10 12:00:08 補充:
給提問人:
你多慮了,按照我給你的方式去做,保證你刑、民事責任都沒有。

2005-07-10 12:06:52 補充:
給提問人:
補充一下,保證你刑、民事責任都沒有的前提,當然必須是已經給付對方和解金,如果只是給付票據而沒有兌現,對方當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對方也不是傻瓜,錢沒有拿到以前,他也不會和你簽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

2005-07-09 23:34: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刀狂劍痴 4 · 0 0

推~

2005-07-09 20:17: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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