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常聽到有人被打或被恐嚇或其他事件等等...需要警察幫忙的時候,但是很多人會說他已經到警察局"備案"....請問一下: 為什麼不直接報案呢? 備案的意義為何?其法律效益又為何呢?
2005-07-06 05:50:2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說到 [備案] 這個名詞, 實在是非常有趣!
到底是因為為了 [為民服務 / 安撫民心], 還是為了 [藉以吃案 / 欺騙民眾] 在此就先不予以討論.
備案的情況有:
1.不想提告(包含主觀不想提告or遭到誤導認為證據不足無法提告or期望達成和解..暫以備案收場), 卻又怕日後遭到不測. ( 例如:風聞某人將對自己不利, 前往備案 )
#本日最新案例: 姚黛瑋老公 為遛狗糾紛進警局#
(他們應該就是想要談談看能否達成和解, 否則--應該會互控傷害罪)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1/2775686.shtml
2.誤以為自己完成報案手續, 實則僅僅完成備案程序.
3.熱心民眾( 多為無權提出告訴之人 )目睹告訴乃論之罪, 前來備案. ( 例如:路人某甲目睹不知名的某乙拿石頭砸破某丙家的玻璃門後離去 )
何為備案? 備案係警察勤務機構值班人員, 將民眾 [自述 / 自稱的事實] 登錄於 [工作紀錄簿] 之上. 全案並未進入犯罪偵查階段, 警察將不會進行案件調查, 日後也不會有起訴 / 判決的情事.
何為報案? 有權提起告訴之人, 針對告訴乃論之罪前往警察勤務機構向值班人員做出陳述, 並表達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論是否知悉嫌疑人為何人)依法提出告訴之意, 警察受理後出開具報案三聯單 / 製作報案人筆錄外, 並從而進入犯罪偵查階段.日後並依法移送or函送地檢署, 交由檢察官依法做出起訴 / 不起訴的動作.
2005-07-07 10:54: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acky 5 · 0⤊ 1⤋
一.事情還未發生,所以不能報案。
二.預備報案,以利發生後之偵查方向。
三.沒有什麼法律效益,安撫民心!!
2005-07-06 06:34: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obert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