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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次賦予外國人「永久居留權利」是什麼時候?但條件是什麼?

2005-07-04 18:01:2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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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公布施行後,首次賦予外國人永久居留權利,但條件是外國人必須從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合法連續居留七年」;這七年內,每年都要在台居住超過兩百七十天,也就是說,每年不能離開台灣超過三個月。這對許多長久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而言,要達成都相當困難。禮遇象徵「我國移民法訂得太嚴,而且沒有裁量空間,行政部門官員也了解只有透過修法一途解決問題,」立法委員陳學聖助理陳以信指出,經過陳學聖、蔡煌瑯等委員合力倡議修法後,終於在五月二十三日通過修正案。修正案放寬為在台灣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的外國人,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約半年);或在台連續居住七年,每年達一百八十三天。而即使居住時間不足,但只要對台灣有特殊貢獻者,或為台灣需要的高科技人才,經主管機關聘請之公正人士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可,也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同時,修正案也放寬在台灣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的配偶、子女取得永久居留權的限制,從現行的十五年,其中八年居住一百八十三天以上,放寬為十年、其中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http://www.sinorama.com.tw/ch/show_issue.php3?id=200279107074c.txt&page=1

2005-07-04 18:08: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清仔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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