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知道智慧財產權對於保護所有權人的重要性
也是鼓勵所有權人繼續發現/創作等的一種措施
但是公家機關利用公共資源所發表的東西有智慧財產權嗎?

2005-07-03 12:34:3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此條款在說明著作權之法律定義。本項問題的有關條文是該法第9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故,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9條各項要件,就可以認定其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除此之外,公家機關利用公共資源所發表的東西(如簡介、年報、文宣、工作計畫)等,都是具有智慧財產權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受智慧財產法律之保護。

2005-07-09 19:22: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這種問題真是深奧阿...
頭想破了也猜不出來..!!
建議多問點輕鬆一點的話題
或是大眾普遍有能力回答的

2005-07-08 20:58: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已經好幾天了都沒有人回答
真的沒有人知道嗎?

2005-07-08 11:54:00 補充:
為什麼沒有人回答啦
知道的人說一下嘛

2005-07-04 12:59: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