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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管轄權的定義?是只他在該區域擁有的管轄權但是他到別的區域就沒有了嗎?

2005-07-01 09:53:1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永遠等她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臺北市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是依12個行政區管轄自己的範圍(如信義分局,信義分隊),超出的範圍會轉給負責的轄區辦案。

2005-07-01 12:26: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眾神啊 7 · 0 0

管轄權是按照行政區域來劃分,可以參考各警察分局網站,上面均有說明。但並非沒有管轄權就沒有權利偵辦或處理,只是先行處理後如果該名警察所服務之機關沒有案件管轄權的話,必須將案件移轉給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

2005-07-01 12:46: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傑 7 · 0 0

管轄: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警察之勤務方式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和備勤.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管轄權之規定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第三十四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第三十五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115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土地管轄:不動產以外的地理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111條第六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ex:通緝犯在追捕時越轄區即屬之.

2005-07-01 12:50: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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