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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已積欠債務不還,所以請討債公司項以收錢。討債公司老闆丙派丁戊追討債務。丙告訴兵務要先禮後兵。丁戊到甲住處,戊忽然肚子痛所以去上廁所,戊上完廁所回車上等丁。因甲經丁好言相勸不聽,出口怒罵丁,丁憤怒下,將甲殺害。那請問乙丙丁戊ㄉ罪責,和犯罪類型?

2005-06-29 03:01: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甲因積欠乙債務不還,所以乙請討債公司向甲收錢。討債公司老闆丙派丁戊追討債務。丙告訴丁戊要先禮後兵。丁戊到甲住處,戊忽然肚子痛所以去上廁所,戊上完廁所回車上等丁。因甲經丁好言相勸不聽,出口怒罵丁,丁憤怒下,將甲殺害。那請問乙丙丁戊ㄉ罪責,和犯罪類型?

題目是這樣才對吧...

解答:
先禮後兵之兵,應該是說給他一點教訓,而非殺害。教唆傷害未遂,傷害不罰未遂。
乙請討債公司向甲收錢,應該也沒有對討債公司的討債手法發表任何意見,而且也不太可能預見甲會遭殺害。
丁憤怒下,將甲殺害,解為殺人之故意。
戊在車上。
所以,沒有教唆、沒有間接正犯。

2005-06-29 07:47: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討債公司老闆先禮後兵,應該是說給他一點”教訓”並無明確指示是如何程度的,所以無法認定是教唆傷害未遂吧-(無論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暗示 所以是教唆)。
乙請討債公司向甲收錢,應該約略知道討債公司的手段都不光明吧,或許就是有意要討債公司”教訓”甲,因此為間接正犯。
丁憤怒下,將甲殺害,解為殺人之故意。
戊在車上,但是是跟丁一起來的,所以視為從犯。

2006-06-02 07:15: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萱萱 1 · 0 0

真的很難懂~~~~>"<不過~~我推敲一下~~~發現這裡面牽涉到刑事部分只有丁殺害甲的部分構成殺人罪,其他人並無教唆或共同犯意,純粹是丁一時氣憤頓萌殺機,所以與其他人無涉,無共犯。

2005-06-29 08:50: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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