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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老師給ㄉ問題,因為時間有點急迫,所以到這邊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多一點的答覆,
麻煩大家了....謝謝!

2005-06-18 19:16:2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藝術與人文 歷史

4 個解答

三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 報、八一七軍售公報

美中共「上海公報」
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的邀請,美利 堅合眾國總統理查德.尼克松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 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訪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 同總統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國國務卿威廉.羅杰斯、 總統助理亨.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國官員。

尼克松總統於二月二十一日會見了中國共產黨毛 澤東。兩位領導人就中美關係和國際事務認真、坦率 地交換了意見。

訪問中,尼克松總統和周恩來總理就美利堅合眾 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以及雙方關心的 其他問題進行了廣泛、認真和坦率的討論。此外,國 務卿威廉.羅杰斯和外交部長姬鵬飛也以同樣精神進 行了會談。

尼克松總統及其一行訪問了北京,參觀了文化、 工業和農業項目,還訪問了杭州和上海,在那裏繼續 同中國領導人進行討論,並參觀了類似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導人經過 這麼多年一直沒有接觸之後,現在有機會坦率地互相 介紹彼此對各種問題的觀點,對此,雙方認為是有益 的。他們回顧了經歷著重大的變化和巨大動盪的國際 形勢,闡明了各自的立場和態度。

中國方面聲明,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國 家要獨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為不抗拒 的歷史潮流。國家不分大小,應該一律平等,大國不 應欺負小國,強國不應欺負弱國。中國決不做超級大 國,並且反對任何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中國方面表示:堅決支持一切被壓迫人民和被壓 迫民族爭取自由、解決的鬥爭;各國人民有權按照自 己的意願,選擇本國的社會制度,有權維護本國獨立 、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外來侵略、干涉、控制和顛 覆。一切外國軍隊都應撤回本國去。中國方面表示: 堅決支持越南、老撾、柬埔寨三國人民為實現自己的 目標所作的努力,堅決支持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 府的七點建議以及在今年二月對其中兩個關鍵問題的 說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級會議聯合聲明;堅決支持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 提出的朝鮮和平統一的八點方案和取消「聯合國韓國 統一復興委員會」的主張;堅決反對日本軍國主義的 復活和對外擴張,堅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個獨 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願望,堅決主張印度 和巴基斯坦按照聯合國關於印巴問題的決議,立即把 自己的軍隊全部撤回到本國境內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 停火線的各自一方,堅求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維 護獨立、主權的鬥爭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人民爭取自 決權的鬥爭。

美國方面聲明:為了亞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對 緩和當前的緊張局勢和消除衝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 。美國將致力於建立公正而穩定的和平。這種和平是 公正的,因為它滿足各國人民和各國爭取自由和進步 的願望。這種和平是穩定的,因為它消除外來侵略的 危險。美國支持全世界各國人民在沒有外來壓力和干 預的情況下取得個人自由和社會進步。美國相信,改 善具有不同意識形態的國與國之間的聯繫,以便減少 由於事故、錯誤估計或誤會而引起的對峙的危機,有 助於緩和緊張局勢的努力。各國應該互相尊重並願進 行和平競賽,讓行動作出最後判斷。任何國家都不應 自稱一貫正確,各國都要準備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檢 查自己的態度。美國強調:應該允許印度支那各國人 民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決定自己的命運;美國一 貫的首要目標是談判解決;越南共和國和美國在一九 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點建議議提供了實現這 個目標的基礎;在談判得不到解決時,美國預計在符 合印度支那每個國家自決這一目標的情況下從這個地 區最終撤出所有美國軍隊。美國將保持其與大韓民國 的密切聯繫和對它的支持;美國將支持大韓民國為謀 求在朝鮮半島緩和緊張局勢和增加聯繫的努力。美國 最高度地珍視同日本的友好關係,並將繼續發展現存 的緊密紐帶。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聯合國 安全理事會的決議,美國贊成印度和巴共基斯坦之間 的停火繼續下去,並把全部軍事力量撤至本國境內以 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停火線的各自一方;美國支持南亞 各國人民和平地、不受軍事威脅地建設自己的未來的 權利,而不使這個地區成為大國競爭的目標。

中美兩國的社會制度和對外政策有著本質的區別 。但是,雙方同意,各國不論社會制度如何,都應根 據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侵犯別國、不干涉別 國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 間的關係。國際爭端應在此基礎上予以解決,而不諸 武力和武力威脅。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準備在 他們的相互關係中實行這些原則。

考慮到國際關係的上述這些原則,雙方聲明: -- 中美兩國關係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的;
--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 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雙方都認為,任何大國與另一大國進行勾結反對 其他國家,或者大國在世界上劃分利益範圍,那都是 違背世界各國人民利益的。

雙方回顧了中美兩國之間長期存在的嚴重爭端。 「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場;臺灣問題是阻礙中美 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 已歸還祖國;解決臺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干涉; 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臺灣撤手。中國 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一中一臺」、「一個中 國、兩國政府」、「兩個中國」、「臺灣獨立」和鼓 吹「臺灣地位未定」的活動。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 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 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 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 景,它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 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 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臺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

雙方同意,擴大兩國人民之間的了解是可取的。 為此目的,他們就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和新聞等 方面的具體領域進行了討論,在這些領域中進行人民 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將會是互相有利的。雙方各自承認 對進一步發展這種聯繫和交流提供便利。

雙方把雙邊貿易看作是另一個可以帶來互利的領 域,並一致認為平等互利的經濟關係是符合兩國人民 的利益的。他們同意為逐步發展兩國間的貿易提供便 利。

雙方同意,他們將通過不同渠道保持接觸,包括 不定期地派遣美國高級代表前來北京,就促進兩國關 係正常化進行具體磋商並繼續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 意見。

雙方希望,這次訪問的成果將為兩國關係開闢新 的前景。雙方相信,兩國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美兩 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會對緩和亞洲及世界緊張局勢作 出貢獻。

尼克松總統、尼克松夫人及美方一行對「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給予他們有禮貌的款待,表示 感謝。

建交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聯合公報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決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建立外交關係。經雙方商定,中美建交聯合公報提前於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公布。聯合公報的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重申上海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並再次強調: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雙方認為,中美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國人民和美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將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並建立大使館。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人民日報









八一七軍售公報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美中共「八一七公報」 一、 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於一九七九年元日一日建立外交關係所簽署的聯 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其亦認知中國立 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而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 前提下,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繼續與臺灣人民維 持文化、商業與其他非正式關係。在此一基礎上 ,美國與「中國」間關係得以正常化。
二、 在兩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談判過程中,美國對臺軍 售問題並未獲得解決。雙方曾抱持不同立場,而 「中方」宣稱其在(關係)正常化之後,將再度 提出此一問題。雙方認識到此一問題將嚴重阻擾 美「中」關係之發展,其等已在自雷根總統與趙 紫陽總理及海格國務卿與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黃華 於一九八一年十月所舉行的數次會談之中與會談 後曾就此作進一步討論。
三、 尊重彼此之主權、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彼此內政, 構成指引「中」美關係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於一 九七二年二月廿八日之上海公報中獲得確認並於 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生效的建交聯合公報中再次 予以確認。雙方明白地表示此等原則繼續地支配 其等全面關係。
四、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事務。 「中國」在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所發表的致臺灣 同胞書揭櫫了力求祖國和平統一的基本政策。「 中國」在一九八一年九月卅日所提出的九點建議 代表著在此基本政策下謀求臺灣問題和平解決的 進一步之主要努力。
五、 美國政府對於其與「中國」之關係極為重視,並 重申其無意侵犯「中國」之主權與領土完整或干 涉「中國」內政或採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 臺」之政策。美國政府瞭解並體諒「中國」於一 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告臺灣同胞書及一九八一年九 月卅日「中國」提出之九點建議所顯示其致力於 和平解決臺灣問題之政策。此一有關臺灣問題之 新情勢亦對解決美「中」就對臺灣武器銷售問題 之歧見提供有利之條件。
六、 有鑒於前述雙方之陳述,美國政府茲聲明其並不 謀求執行一對臺銷售武器之長期政策,對臺灣武 器銷售在質或量上均不會超過美「中」兩國建立 外交關係後近年來(美對臺灣)所提供之水準, 美國意圖逐漸減少對臺灣之武器銷售,經由一段 時間而趨於一最終解決。藉此聲明,美國認知「 中國」關係此一問題徹底解決之一貫立場。
七、 為促成經由一段時間後就美國對臺灣武器銷售此 一植根於歷史問題之最終解決,兩國政府將盡一 切努力採取措施並造成有利於徹底解決此一問題 之條件。
八、 美「中」關係之發展不但符合兩國人民之利益, 並有助於世界之和平與安定,雙方決心基於平等 互惠之原則,加強彼此在經濟、文化、教育、科 學、技術及其他方面之聯繫,並作堅強共同努力 以繼續發展美「中」人民與政府間之關係。
九、 為使美「中」關係健全發展,維持世界和平、反 對侵略及擴張,兩國政府重申上海公報及建交公 中業經雙方同意之原則。雙方將保持聯繫並就共 同興趣之雙邊及國際事務作適當磋商。



(台灣關係法)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An Act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Be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assembled,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美國的政策如下: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臺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及1978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以拒絕對臺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輸出許可證。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202項(b)款規定對待臺灣。
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臺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

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1961年援外法案231項第2段第2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
除了本條(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的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該協會得授權在臺雇員:
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該協會雇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

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服務
第九條

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之內。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佈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臺灣機構
第十條: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根據臺灣給予美國在臺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臺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


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美國在臺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雇員脫離政府職務。
任何根據上述(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雇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雇用或復職,該職員或雇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在上述(2.)項中有權重新被雇用或復職的職員或雇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雇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雇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雇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雇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該協會的雇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雇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之約束。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911及913項,該協會所付予雇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雇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不應送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
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

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定。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臺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

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間,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
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
美國與臺灣繼續維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美國政策的執行。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定義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撥款之授權
第十六條:

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198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止。

條款效力
第十七條: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

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




兩岸軍力與台海和平

蘇進強◎南華大學和平與戰略研究所主任

壹、前言

沒有國防,就沒有安全;國防安全是國家發展、生存的主要憑藉。這是中外古今,由來以久的普世價值。

誠然,國防安全的定義與範疇,已因全球化、自由化、多元化的國際局勢,而衍伸為廣義的「新安全觀」,但地球村的概念,固為人類共同的理想,其實現卻非一蹴可幾,在共產集團國家對區域安全仍虎視眈眈,第三世界國家內亂與內戰方興未艾的今天,敵對國家間的和、戰,仍以相對性國防戰力的威嚇與嚇阻為其互動的「權力」軸承,台海兩岸的局勢,何其不然?

自從蘇聯解體,原以美國、蘇聯、中共為主所形成的全球戰略關係,即產生結構性的變化,東西兩大集團的冷戰態勢已告消泯。以往,中蘇邊境劍拔弩張的情勢,亦不復存在;整體而言,亞太地區大國軍力對峙的情勢,已趨於和緩,然而,由於美軍陸續將亞洲駐軍撤離或減縮,中共隨即以擴張軍備的霸權姿態,填補此一權力的空隙,雖尚不足引發新的衝突,但卻使亞洲各國產生「中國威脅論」的疑慮。

相對的,台海兩岸的「平時戰爭」(war in peace time)形勢,並未因交流頻繁而有所改變,「不放棄武力犯台」以及「如果中共武力進犯台灣」,一直是兩岸間唱和不休的政治語言,也是各國戰略家所關注的問題。

中共當然有能力以武力奪取台灣,但是中共必須付出極高的軍事勝利(military victory)的代價與風險,不過,這並不能保證中共不會或不能在未來出兵台海: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對戰爭的辯證,並非單純的軍事行動。

貳、解讀共軍「世紀大演習」及國防白皮書的軍事、政治目的

在中共十五屆五中全會甫告閉幕,美國海軍作戰部長才剛剛結束訪問北京之際,中共軍方於十月十三日展開為期五天的「世紀大演習」,十六日則發布國防白皮書,重申對台動武的「三個如果」。

「世紀大演兵」號稱為自一九六四年以來,演練層次最高、涵蓋範圍最廣,跨軍區、諸軍兵種聯合,且在北京、武漢、南京分別開設三個電腦網上參謀競賽的「大比武」,的確有其深遠的政治、軍事意義,值得我國進一步探索。

就軍事專業層面而言,此一「大演兵」或「大比武」,可謂其共軍邁向現代化的總驗收,也是共軍從「人民戰爭」戰略兌變為「高科技條件下的局部戰爭」,乃至為面向海洋、面向國際、反霸權戰略思維的具體呈現。尤其,共軍近年來不斷強調信息戰,此一「大演兵」除了實兵演習外,長沙國防科技大學遠程教學中心,南京解放軍理工學院,更藉此通過全軍事信息網,進行共軍成軍以來首度的遠程同步教學,雖然可行性尚待檢驗,但共軍重視信息戰,並將之應用於國防遠距教學的用心,卻已顯現共軍的「軍事事務革命」(RMA)並非空口說白話且有具體的成效;換言之,此一與美軍、我國軍積極建立的C4ISR具有相對性功能的信息戰(資訊戰)架構,一旦落實於中共軍事體系,對共軍高科技戰力而言,無疑具有正面的提升助益。

共軍此次的「大比武」,動員七大軍區(北京、瀋陽、濟南、南京、廣州、成都、蘭州)的信息戰部門,演習區從北京郊外,內蒙至自渤海灣及東北吉林等地,演習課目以電子戰為主軸,包括登陸與反登陸、干擾與反干擾、空降與反空降、戰術導彈攻防、潛艦作戰,以及「三打」(打隱形飛機、打巡弋飛彈、打武裝直昇機)、「三防」(防精確打擊、防電子干擾、防偵察監視)等,雖有大半課目仍以傳統戰爭型態為想定,但亦可說極盡「科技練兵」之能事;而科技建軍、練兵、用兵,也正是共軍自一九九○年來「軍事現代化」的終極目標。可以預見的是,此次「大演兵」的成敗與結果,將可進一步確立共軍「科技化」的發展路向。

從中共內部權力脈動的角度言,「大演兵」正是江澤民從鄧小平接班後,軍權鞏固的重要指標,江澤民接掌軍委會主席後,共軍國防預算可謂「翻兩番」,連年成長,一方面積極建立軍中擁江勢力,使共軍將領年輕化,藉世代交替,改變共軍「人民戰爭」舊思維,一方面藉小型、局部的演習、練兵,逐步提昇共軍戰力,並改變共軍經商「向錢看」的風氣;而「大比武」的軍區性競賽所展現的優劣績效,更可使江澤民更進一步藉軍區權力平衡,合理化鞏固其軍委會主席的權力,並彰顯其在「軍事現代化」的歷史地位,而共軍「軍事強人」將不復出現,黨指揮槍、共軍「講政治」及支持改革開放的基調,更將深化為中共政權穩定內部的「希望工程」。

就國際戰略的觀點言,中共對「大演兵」的假想敵,並不稍掩飾的直指美、日兩國,雖然,在演習當中,朱鎔基以「微笑」訪問日本,表面上其化解自一九九八年十月江澤民訪日,因歷史問題而帶來的中日緊張關係用心至明,但實質上,也有化解日本政府對「大演習」所可能升高的「中國威脅論」疑慮的目的。

實質上,這也正是中共一方面提升軍力,一方面又強調和平、反霸權的「戰爭辯證」。「大演兵」的媒體宣傳,對內可鼓舞解放軍士氣,鞏固江朱體制,為未來權力交替奠定基礎,對外則可嚇阻日本加入TMD、減緩美國佈署TMD進程的間接效果;而「大演兵」地區遠離東南沿海,對台灣而言也具有表面善意的表示,實質都是「軟調子,硬路線」的一石多鳥之計,甚至使台灣朝野對是否加入TMD產生分化的阻力,進而催化促進三通及政治談判,及壓制台獨的效益。

「世紀大演兵」結束同時,中共第二本國防白皮書於焉公布,其內容可以老調重彈喻之,其對台武力恫嚇的論調並無任何改變,而其所謂的「反霸」、「反對外國對台軍售」等謬調,仍為「倒果為因」的強詞奪理,因為,其反霸目標為美、日,但其之所以反霸,實在於中共處心積慮的想顧盼自雄,稱霸亞太區域;其將台海局勢之責歸咎於美、日、台三方的互動,亦為「加害者」責備「受害者」的讕詞,具體而言,其反對我國加入TMD,實為「你不可以防禦,因為我要攻擊你」。另方面,我們也應認清中共將國防白皮書當作宣傳「一個中國原則」政治工具的意圖;換言之,中共國防白皮書的內容及公布動機,均與現代民主國家公布國防白皮書,藉以展現崇尚和平、國防透明化的目的不同。

參、從「兩國論」後政治、軍事動態,看亞太區域安全與台海地緣戰略

自一九九六年三月「台海導彈危機」,迄李前總統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將兩岸關係界定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之前,台海兩岸並無明顯的相對性軍事動作,但在此期間,日、美安保條約「新指針」重新定義「週邊有事」,使台海的戰略地位再次受到舉世矚目。

事實上,九七年四月,美國總統柯林頓與日本前首相橋本即在東京針對安保條約宣言,展開會談,台海局勢即為重點,翌年一月,日本防衛廳將原本編制甚小的「情報組」擴編,置重點於台海週邊情報;七月,江澤民訪問華府,會談中美「建設性戰略伙伴關係」的架構雛型;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北京與華府簽訂「中美海上軍事諮商協定」,八月九日,柯林頓回訪北京,並在上海透過廣播節目宣示「新四不」;未久,江澤民訪日,但中日關係卻因江出言不遜而陷入低潮,日本朝野未承諾接受「新四不」;十月,辜振甫率團訪問上海,與汪道涵會談。兩岸關係似有峰迴路轉之勢;九九年七月九日,李前總統接受「德國之音」訪問,發表「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台海兩岸軍事情勢升高,八月下旬,共軍戰機三度越過台海中線,經國防部查證係因天候因素而誤入雲層,且係單機飛行;但有關共軍在東南沿海演習傳聞不斷,迄十二月底計一卅九次,但經證實者為六次,皆為千人以下及後備動員演習。十二月廿五日,共軍向俄羅斯購買「現代級」軍艦通過台海週邊國際海域;三黨總統候選人先後分別發表「國防政策」,連戰為「積極防衛,發展遠距離飛彈」,宋楚瑜為「前進防衛」,陳水扁為「決戰境外,縱深打擊,立即反應」。

二○○○年一月廿五日美國國防智庫蘭德公司發表「史文報告」,指陳我國官兵訓練維修能力不足,役期過短,兩岸軍力不平衡,二月廿一日中國公布「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以「三個如果」-台獨、外國勢力攻佔台灣、台灣長期拖延談判,做為對台動武要件,引起美國極度關切,廿三日美艦「小鷹號」以「試驗性巡航」經台灣海峽;三月,美軍航母尼米茲號、小鷹號「史坦尼」戰艦,多次巡航台海週邊海域;三月十八日,陳水扁先生當選我國第十任總統,中共宣稱對新政府「察其言,觀其行」,四月至五月間,美軍航母「小鷹號」由日本橫須賀母港,東京灣啟程至南中國海,展開「西太平洋防線」巡弋,太平洋美軍總司令部布萊爾、美駐北京大使普理赫對台海局勢表示樂觀,並謂「共軍不願開戰」,五月八日,共軍在海南島舉行小規模演習,五月十三日,美「科學家聯合會」與國防資訊中心CDI,公佈共軍在東南沿海機場、飛彈基地衛星照片,北京外交部發言人指控「美國有人利用衛星照片製造台海緊張」;五月廿日,陳總統就職演說,對兩岸關係發表談話,重申「五不」,表達善意互動對話意願,五月廿五日,共軍宣佈將在福建沿海舉行七天火炮射擊訓練,六月十六日,陳總統在陸官校宣示「決戰境外」戰略;八月,外電報導,共軍曾於總統大選期間,以木板釘裝導彈模型發布「假演習,真威嚇」訊息;軍科院研究人員指稱中共油料儲藏不及一週,「根本不可能發動對台戰爭」。八月,中共召開「北載河會議」,繼續「察其言,觀其行」之對台政策,並將兩岸關係「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九月,我國國、親、新立委相繼訪問北京,錢其琛改口宣稱「一個中國原則」為「台灣與大陸都屬於中國」,九月八日美國同時宣布十三億美元對台四項軍售案(AIM-120空對空導彈、RCM-841反艦導彈、M109A5型155cm自走火炮及IMSG通信電子系統)。九月十九日,美國參院表決通過「PNTR」法案,給予中共永久的經貿易待遇;十月二日,美國防部長柯恩在華府宣稱「台海局勢已趨緩和」,美國將繼續遵守「台灣關係法」及三個公報,並謂中共高層承諾「不放棄動武,但目前無意動武」。

從上述的動態發展,可知台海問題已非僅兩岸政府或「一個中國原則」所能涵括,美、日兩國對台海問題的關注,係基於亞太安全對其國家利益、國際安全、經貿發展具有深遠影響而有以致之。

具體而言,美國在亞太地區每年經貿所得為其對外貿易的百分之七○,日本則必須仰仗台海週邊海域以為其對外貿易、能源運輸的「生命線」,而從地緣戰略言,台灣為東南亞與東北亞間的交界點,在西太平洋中,台灣同時瞰制兩條重要的戰略水道--台灣海峽與巴士海峽。這兩條戰略水道,除為美軍在太平洋安全體系中之戰略要域外,亦為日本經貿活動的必經海域。

二次世界大戰時,日軍曾以台灣做為南進基地,麥帥亦曾以「太平洋中永不沈沒的航空母艦」來形容、強調台灣在此地區中的戰略地位。而自美軍撤離台灣後,美國的全球戰略雖曾在書面文件中刻意忽略台灣,但並無損於台海既有的地緣戰略地位。另外,台灣雖長年與新加坡有密切程度的軍事交流,但實質上,我國並無軍事盟邦可言,至於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亦難稱「協防」,不過,卻具有「情境層次」(Situational Level)的安全瓣作用。

總的來說,台海的安全,除長久以來,中共內部因素的制約與「躊躇」(pause)外,所仰賴的當是國軍的嚇阻力量,以及我國與國際間密切的經濟合作及其衍伸的政治效益。故而台灣的定位,必須將政治、經濟與安全議題連接起來,做全方位的思考,使之能相互支撐,相輔相成,拓展更大的利益空間,藉國際性的依存網絡,分散、減少風險以提高安全的效益。故而,我們在探討國防環境及國軍未來發展的同時,除了從兩岸的歷史及現實狀況加以考量外,萬不可忽視台灣本身的內在因素與亞太世界外在因素之間的互補性與關聯性。

肆、兩岸軍力對比,威脅與嚇阻

一、兩岸軍力與台海威脅

長期以來,台海兩岸一直處於「平時的戰爭」(War in peace times)狀態。一九七九年代以後,美軍雖已撤離台海,但「台海中立化」的政策仍在兩岸的默契下繼續維持,雙方均以不超越台海中線的「邊緣藝術」(brink monslip)相互克制,使台海的軍事衝突不致發生,儘管如此,兩岸卻都不能保證台海的和平能夠穩定而持續。

相對於中共「不放棄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威脅,我國也務實的採取以台澎防衛為作戰指導的軍事戰略,所謂「備戰而不避戰,能戰而不求戰」的「最低嚇阻戰略」(The strategy of the minimun deterrent)。

不可否認的,台海兩岸的兵力對比相當懸殊,台灣在面對六倍以上兵力,世界排名第二的軍事強國中共的威脅下,有相當充分的理由,保有一支能敷應海島國防需要的現代化武裝部隊。不過,威脅與嚇阻之間,並非僅以戰力的均勢相應才可保持平衡。

就戰力比而言,中共有壓倒性的優勢;但威脅台海安全最大的軍事因素,並非為數二百多萬的兵員,而是占中共國防預算比例僅15.5%的空軍,以及占8.6%的海軍。距台灣二百五十浬的大陸沿海十三座機場,部署有十五分鐘以內即可到達台灣上空,包括蘇剴廿七等機型的二百多架各式戰機,而其戰機總數達三千餘架;不過,大部(主力)戰機如米格十九等,仍須仰賴地面導航、戰管,且在天候良好的白晝,方可遂行作戰任務,其全天候及夜間作戰能力顯然不足。東海艦隊也可在四至六天之間進抵台灣,而其傳統動力的潛艇,雖已老舊,但仍可有效封鎖台海。不過,這並不表示,台海已有立即的威脅;因為,總兵力並非戰力的等值,而戰力也不是威脅的全部,以台海的海、空域條件言,中共不會也不能以全部兵力投入台海軍事衝突。

再就中共的意圖而言,以「廢墟台灣」來懲罰台灣人民,對其「統一大業」並無利益可言,而一味以武力威嚇甚至採取「有限戰爭」,反有加速催化台灣邁向獨立的效應;另方面,台海的軍事衝突將使中共汲汲營營的「四化」,受到嚴重的滯礙;國際上對其戰爭行為,雖未必會出兵奧援台灣,但對中共的經貿制裁將可預見,因此,台海軍事衝突,對台灣而言可能產生宣布獨立或毀滅的後果,但對中共言,其風險成本,也非數人頭、機艦量化對比所可計度的。

總體而言,在威脅與嚇阻之間,雖非均勢的平衡,但台海兩岸的相對戰力,也因彼此均對軍事現代化的努力,而日益提升。不過,軍事現代化不能等同於軍備競賽,軍事現代化的意涵,非僅及於增購或更新武器系統,最重要的是人員素質的提升,與制度、組織的健全,故其另一意涵為專業化、科學化,此亦意味著軍人對戰爭認知的理性化,而更能謹慎從事。

綜合所述,兵力總數高居世界第二位的中共,與我國兵力的對比,極為懸殊。不過,吾人認為:

1.總兵力並非戰力的等值。

2.中共七大軍區,各司其責,各有其戰略任務,雖可相互支援,但其不會,也不能以全部軍力投注於犯台部署,目前,雖因前蘇聯解體,而減輕北方壓力,但潛在的威脅並未減除。

3.直接威脅台海者為中共南京軍區,其總兵力約三十一萬人,而國軍總兵力近四十萬人,如以近代戰爭中海島攻防所需兵力的對比六比一而言,國軍兵力與中共可用兵力相較並不盡然居劣勢。

4.依中共對戰爭的辯證,縱使七個犯台時機均不存在,或其宣示「不以武力犯台」,中共對台海的威脅將永遠存在,除非兩岸已實質統一或中共和平演變。

5.中共不能自外於國際社會或放棄經濟改革,而將國力投注於毀滅性的戰爭,去獲取無實質利益的「軍事勝利」。何況,台灣的地形也不容許傳統的登陸作戰。

6.宣布封鎖或象徵性封鎖、攻略外島、威嚇性導彈攻擊等有限戰爭方式,將為中共攻台時最大可能行動,其效益在可能迅速瓦解我方士氣、心理,而獲取政治上的利益。

7.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快速反應部隊的作戰能力,根據中共宣稱,這支為數約三萬名參加過天安門流血事件的兵力,有能力至「國內」各地區應變。

8.令人擔心且國軍必須採取有效手段防備的是,近年來大陸沿海民眾有計畫的偷渡來台,將是未來台灣海防安全的最大威脅,雖然兩岸即將實施小三通,但此對台灣海防安全的利弊,有待進一步研究規範,一旦未有效堵遏,將成為中共非正規登陸作戰的手段之一。

進言之,中共「軍事武力犯台」的威脅本質,其實不僅在乎數量與軍事行動,其藉由軍事威脅所延伸的政治、心理效益才是主要的目的。此外,中共在國際社會中,一直扮演假面的和平使者(如穿梭波灣調停,及歷次對台和平喊話),一面又露出強權的霸道嘴臉,封殺我國國際生存空間的作為,早為國人熟悉。國人所最關心者,無非一旦中共真的出兵台海,國際友邦的反應,以及國軍的對策。

二、中共對台動武的戰略與風險

根據「赤龍崛起」一書作者丁伯雷(Edward Tomperlake)和崔普烈(William Triplett)投書華盛頓郵報(2000.4.13)指出,共軍擴張軍備、武力攻台的戰略「四大支柱」,計有一、設法排除美國干預的可能因素,二、對台導彈攻擊「精準空襲」,防止台灣空優對共軍的先制空襲,三、對台發動資訊戰,即「信息戰」,四、研究特種作戰技巧。而哈佛大學歐林戰略研究所(Olin Institute of Strategic Studies)所長羅森(Stephen Rosen)則謂,共軍的RMA旨在增進攻擊武器的準確性,一旦對台動武,將在美軍馳援前,達到軍事目的,其二為資訊戰與網路攻擊,藉以延續美軍的反應速度。因此,美國應提供台灣飛彈防禦系統,而中共反對台灣加入TMD,及以台灣加入TMD將造成兩岸軍備競賽的說法,是「你要讓我攻擊你,因為你企圖防衛自己」的「責備受害者」傾斜謬論。

相較於上述的論點,香港信報則施今年四月十三日指出,一旦中共對台動武,將引發五大「併發症」,即外資撤退、大量失業、疆獨與藏獨伺機而動,社會矛盾爆發衝突。中共民運人士、旅美學者曹長青也指出,台灣許多媒體拚命轉載中共武力攻台的聳動言論,導致輿論失衡、事實失真,儼然成為中共官方威嚇文宣的一部份,台灣根本看不清楚共軍「打不了」的事實。曹長青指出,自大陸經濟一九七九年迄今,一九九九年是唯一出現負成長的,主因在台灣抽資,不僅台商在大陸投資達400億美元,中國對美順差高達150億美元,中共外匯存底為1507億美元,對美貿易高達700多億美元,因此,中共不會輕易動武,而犧牲這些經濟利益。

上述的評估,大都為軍事與經濟的觀點。但從中共內部權力角度看,一旦中共對台動武,共軍「新軍事強人」將有「群雄並起」,產生新權力鬥爭之虞,江朱體制所建構的以經改為主軸領導班子,將因而受到崩壞性的挑戰,而一旦經改停滯,中國政經社會亦將進入「多事之秋」,何況國際社會、亞太區域安全,也將面臨骨牌效應,而陷入不安的困局,甚而牽動全球戰略局勢。

對我國而言,中共對台用武,自為一全面性毀滅之始,當非國人所樂見。

伍、我國國防戰略與全民國防

不論是既定「防衛固守,有效嚇阻」國防戰略,或是不久前才更改為「有效嚇阻,防衛固守」的戰略,在內涵上都有「隱攻於守」的精神,亦即不主動攻擊,一旦遭受攻擊,則保證報復的「積極防禦」精神。實質上,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威脅,無日無之的「犯台」威嚇,台、澎、金、馬的二千三百多萬人民在「戰爭恐怖主義」的陰影下,對安全、國防的冀求,已較其它民生需要更為迫切,譬如,台電停電、九二一地震等其它重大天災、人禍,一般社會大眾、媒體,乃至於朝野政治人物,立即的反應、聯想,均以「會不會中共在搞鬼」、「如果中共在這時候打過來」等臆測居多;股市利空,無量下跌的消息而來源,亦多以共軍動態為消息面禍首,李前總統要求軍方設置股市查證專線的用心,也是本此而生。而連、扁二位總統候選人相繼發表的國防政策,基本訴求並無太大差異,可見國防議題已為朝野最大共識的交集。

總的說來,要打破中國對台「戰爭恐怖主義」的策略迷思,我國的國防戰略當然不能是被動的「只挨不打」,或消極的「防衛固守」,除非投降,否則,全世界沒有那一個國家的國防戰略是一味強調防守,而輕忽反擊戰力的。以我國目前的國力言,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軍備競賽,以求威脅與嚇阻戰力能量的均勢,自非明智之舉,但是若因以小事大,便坐待外力奧援,或一廂情願的冀求中共宣布放棄武力犯台,也是對國防戰略「虛無主義」的無知。因此務實的面對中國軍事威脅,務實的量力而為,以維護台、澎、金、馬既有之領土主權為國防目標,擺脫意識形態的包袱,擬定可行的、契合海島國家防衛需求的國防戰略,才是根本之圖。至於,區域戰略佈局下的美日等國的奧援,雖非空中樓閣不可期待,但卻是能自助,才能得人助的可能發展,而非必然、應然的結果。

表面上,「防衛固守,有效嚇阻」與「有效嚇阻,防衛固守」二者的差異,僅為字面上的順序調換,實質上,前者所呈現的較為保守、消極,亦不符守勢戰略的理則,須知,戰史上沒有任何重大的戰爭、戰役,是不以嚇阻為先,以「不戰而屈」為首要之圖的;戰爭通常是在外交折衝失敗、嚇阻無效後才會發動,侵略者以大欺小,也是先展現「軍事肌肉」又唬又騙,俟小國不屈不從後才揮出戰爭「鐵拳」的。

就台海局勢言,中國的「戰爭恐怖主義」下的軍事演習、導彈武射等動作,乃至於美國的「預防戰爭」策略,其實都是「嚇阻」的作為。

「有效嚇阻,防衛固守」的更迭,即具有嚇阻為先的戰略思維,也因其強調「有效」,目的即不在與中國做全面性的軍備競賽;從「以敵為師」的觀點看,中國人民解放軍近年來的「科技建軍」、「不對稱戰爭」的建軍思想,已落實於解放軍「二炮」的導彈部隊,技術、射殺不斷提升以及電子戰、軍事衛星的發展,並得到明確的驗證;換言之,中國的「重點建軍」走的就是「有效嚇阻」的路線,因為,中國的整體軍力無法與美軍相媲,所能嚇阻美國的不是幾百萬的解放軍,而是「導彈」威脅。

我國的軍力、軍備在戰上約為共軍的六至八分之一,要能有效嚇阻,使共軍不能、不敢輕舉動武的能量,並非四十萬或百萬的軍隊,也不是單一的國際因素,而是我國軍「保證報復」的反擊力量,所衍生出來的巨大的、無量的戰爭風險與成本,了解北京軍情的戰略研究者都知道,北京對發動台海戰爭的策略,早已有系統性的完整研究,其所以未付諸實戰,在於疑慮我國對東南沿海以迄長江口岸附近重要都會,均具有反制報復的能力,一旦如此則其全國三分之二產值的經濟生命線,將籠罩在戰爭陰影下,而「中國市場」的誘因也將使外資卻步,這些風險與成本,將遠大自台灣能攫取者,此一結果自非北京所樂見。

由上述可知,我國之發展射程及於大陸本土的中程飛彈、巡弋飛彈,乃為建構、強化「有效嚇阻」戰力之必需。這也是我國在面對中共戰爭威脅下的必然結果,否則便是「只挨不打」。

最後,吾人以為,在前述「不主動攻擊,遭受攻擊,保證報復」的前提下,國防戰略構想以「有效嚇阻」為主軸,應較為允當,總之,若不能「有效嚇阻」則兩岸就沒有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空間與必要,而我國的國防也將淪為「只挨不打」的虛無處境。…

 


2000年11月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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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8 23:45:39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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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8 19:39: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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