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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到底有沒有再立遺囑呢?要立怎麼立遺囑呢?有無法律效益呢?
家母的房子要過戶給我(因為小孩不只我一個~~家庭因素不願給其他人繼承)不知有何好方法處理,家母又不願讓其他人繼承~~好煩惱救救我吧可立遺囑的方式嗎??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這種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2005-06-18 13:13:13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8 個解答

立遺囑可以將遺產合理的移轉給繼承人或第三人,有時候為了租稅的考量,有時候也可以減少一些子孫的紛爭,所以最好趁頭腦還清楚的時候儘早立個遺囑,把自己的遺願寫一寫。

一般而言,遺囑的內容不外乎關於《財產的分配》、《身分的事項》、《精神訓話》等事由,其他如果有要特別交代的應該都要用遺囑來說明,否則只能依法律的基本規定下去處理,所以不寫一寫不免有些秘密就石沉大海或有些秘方就從此失傳了。

依民法規定,滿十六歲以上的人就可以開始立遺囑,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行規定,遺囑內容都屬有效,當然立了遺囑以後,隨時都可以改一下,但是要注意改遺囑也有一定的方式及效力,但不是這裡要說明的。

遺囑的方式有五種,而且只有這五種,不依法定方式或要件而自創的那一種,不生遺囑的效力。



總的來說,

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須見證人;不須公證人。

公證遺囑原則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

密封遺囑應遺囑簽名、封縫處簽名;原則遺囑人自寫,例外非本人自寫,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

代筆遺囑原則遺囑人同見證人全體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須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數三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口授遺囑應遺囑人與見證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一人將其意旨作成筆錄或將其口授遺囑內容錄音;;見證人二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預立遺囑

沒有人知道自己的生命中點在哪一天、哪一刻會到來?也沒有人會自認為短命!但是每天卻有不同年齡、身分、職業的人,突然地離開。 雖然理論上年紀稍大的人較能接觸死亡課題,可是實際上每個人卻都有不可預測的未來,何不趁現在一切安好,頭腦清晰的時候,早日寫下自己的立世良言,留傳給親人及後代子孫。

胡適先生曾說:「今天為明天做準備、是真穩健;父母為兒女做準備,是真慈愛;生時為死時做準備,是真曠達」, 所以預立遺囑是一種坦然無懼的豁達態度,也是對生命風險認知而及早準備的曠意行為。

壹、遺囑的內容

一般遺囑的內容不外乎,回顧、家訓、家話、心願、交代、後事、名單等不須民法規範的部分,及社及法律效率的部分,如:財產分配、遺贈、子女監護權意思表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意思表示等。

貳、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遺囑共分為五種:
一、自書遺囑;二、代筆遺囑;三、密封遺囑;四、公證遺囑;五、口授遺囑。
而通常較常見的遺囑有: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 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書立方式係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在遺囑內容有增加、減少、塗改文字時,應該在遺囑上註明增加、減少、塗改的處所(例如第幾行第幾字等)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為最簡便可行的方式,其好處是保有私密性,外人無法窺知遺囑內容,不致於引起他人之爭執, 但因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全文,如無法寫字或完整表達文字意義之人,則無法書立此種遺囑。

◎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

1、親筆自書遺囑全文

A‧表示一定要自己親筆書寫,不可用打字、影印、剪貼、代寫、盲人點字機等其他方式。

B‧若用忙簡寫字或草寫字,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即為有效遺囑。

2、清楚記載年、月、日

A‧遺囑未註名年、月、日者,無效。

B‧遺囑成立的日期,關係著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之問題,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

C‧日期註明在遺囑的開始、中段、結尾都有效,用中曆、西曆皆可。

D‧同一遺囑中,有好幾處註明日期者,以最後日期的完成日,作為本遺囑成立的日期要件。

3、親自簽名

A‧可於開始表明「立遺囑人○○○」也可於本文最後寫下全名。

B‧重點在於能清楚辨識,表明立遺囑的人是何人,免得多生疑惑。

4、如果有增減或塗改,應註明增減或塗改之處所及文字,另行簽名

A‧自己寫遺囑,難免會有錯別字,或者變更內容, 所以需要承認有增減或塗改,而須註明塗改的處所和字數,另外簽名表示,以免他人竄改。

特性分析:隱密、安全、不用花費、隨時可以修改內容。

注意事項:遺囑有數頁以上時,不需要蓋騎縫章或其他記號。
遺囑中若有一部分因非「自書」而無效,則其他部分也同時被解釋為無效。

二、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書立方式,係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意旨,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並由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但如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替。代筆遺囑因須定見證人,遺囑內容易曝光,而不具私密性,但如不會寫字之人亦可書立遺囑為此類遺囑之好處。

◎代筆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

1、遺囑須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解讀,經遺囑人認可。

3、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4、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5、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特性分析:適合不識字或不能自己寫字的人,聾啞不能口述者亦不適用。

三、密封遺囑

自書遺囑後密封,在封縫處簽名,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一起簽名。

◎密封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

1、將自書遺囑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見證人二人以上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

4、如非本人自書,則依公證遺囑手續辦理。

特型分析:保有個人隱私、強化法律效力、公證費用較省,將自書遺囑的優點保留, 必要時拿去法院找公證人做成密封遺囑,以增強法律效率,避免家族爭議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四、公證遺囑

由法院公證人筆記遺囑,經公證人、遺囑人及兩位以上見證人簽名即可。

◎公證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

1、須指定公證人二人以上在場。

2、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由其筆記、宣讀、解讀,經遺囑人認可。

3、記明年、月、日。

4、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

5、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特型分析:由法院的公證人執筆寫的當然公證立場可信,花費頗高且見證人也須符合資格才能擔任, 相對的,隱私、財產、個人意願就曝光,要修改內容時又得除重來一次,重新付費,此法較適合財產多、子女配偶有爭議的狀況, 另外有語言障礙的人也不適用,長篇大論或心境描述就得找個有耐心的公證人。

五、口授遺囑

在遺囑人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上述四種方式為遺囑時,可以下述任一種方式為口授遺囑:

1、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口授遺囑,尤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在由見證人全體簽名。

2、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及姓名、日期,見證人全體亦口述遺囑之內容及其姓名,並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日期,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

◎口授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

1、已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2、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3、口授遺囑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

4、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

5、錄音帶則須含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後,將帶子當場密封, 記明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特型分析:適用於生命垂危等情形,已不能用其他四種方式立遺囑的人,反之,若其他方法仍可用時,則口授遺囑無效, 且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事後狀況好轉,而又有能利用其他方法立遺囑時,原有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自動無效。

參、遺囑DIY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遺囑的生效時期

1、遺囑是從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效力,所以只要遺囑人活著即隨時可以繳回遺囑。

2、不滿十六歲者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為遺囑。 而所謂無行為能力者係指因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以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受禁治產宣告的人。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1、相互繼承人:配偶

2、第一順位:子女(養)或孫子女

3、第二順位:父母(養)

4、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異同父母)

5、第五順位:祖父母(外)

三、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

1、配偶:全額

2、配偶、第一順序:按人數均分

3、配偶、第二或第三順序:1/2、1/2

4、配偶、第四順序:2/3、1/3均分

5、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均分

四、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1、特留分係指應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少遺產部分

2、配偶:應繼分的1/2

3、子女:應繼分的1/2

4、父母:應繼分的1/2

5、兄弟姊妹:應繼分的1/3

6、祖父母:應繼分的1/3

五、遺囑保管人

1、知有繼承開始的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

2、如有保管人,則以發現遺囑者將遺囑向親屬會議提示。

3、遺囑人死亡後,不得逕行為其遺囑的執行,提示係堪驗程序,以防偽造、變造,確保遺囑人的真意。

4、凡有封緘的遺囑,不論哪一種,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公證處,不得開視。且開視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六、遺囑執行人

1、立遺囑人可再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並通知繼承人。

2、遺囑執行人乃在遺囑生效後,實現遺囑內容而為的法律行為。

3、遺囑執行人的人數不限制,其任務包含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的行為、排除繼承人之妨害等。

4、遺囑執行人亦可指定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執行人,以防萬一。

5、一般擔心有爭議時,多委託公正有力人士或律師法律事務所為之。

七、遺囑見證人的資格限制

1、未成年人(亦不得以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為見證人)

2、禁治產人(縱然已回復正常狀態,仍不得為見證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人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八、特留分的算定

1、特留分的比例依照立遺囑人於繼承開始時實際財產中,除去債務額計算之。

2、立遺囑人生前做的贈與行為,可不受特留分規定的限制。

肆、預立遺囑的提示

◎核對遺囑的基本要件,開始先表明立遺囑人身分;並清楚載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果有增刪或塗改,應註明增刪或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回顧:人生重大轉折、特殊事蹟、豐功偉業,回顧生平事蹟啦!

◎家訓:傳承做人做事的道理,有益親友成功的語錄。

◎家話:對摯愛的親人,所要叮嚀的真心話、祝福、勤勉、期許!

◎心願:未完成的事,欠人的情及物品贈送做紀念之處理方式。

◎交代:欠您債的人及證據,保險箱位置鑰匙密碼,存摺印章文件放在哪裡,如何處理。

◎後事:用什麼宗教儀式、找誰祈福、有無準備生前契約及安息處所。

◎名單:摯親好友的通訊錄,告別典禮希望通知哪些人即由誰來負責處理。

◎財產分配:應注意「特留分」。

◎監護:若已喪偶而子女又未成年,宜指定適當的子女監護人。

◎醫護:緊急時,需要何種醫護行為或安寧緩和醫療。

◎委託:指定遺囑執行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關係等,也可記名受託遺囑保管人姓名等相關資料。


怎麼寫遺囑呢?

直接用範例,書寫一次給你看吧:
立遺囑人 000,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省00縣(市),身份證號為0000000,茲依民法相關規定訂立本遺囑:
吾此生經歷人間冷暖,但誠善之心,未曾動搖;現在看著自己兒女逐漸成長茁壯,亦更相信兒孫自有孫福,但仍冀望我兒女要記得{人生有夢,逐夢踏實}.................................................................(自己發揮);如今只求未雨綢繆而立下此一遺囑,希望爾等在余臨終或亡故後,遵照余之心願:
1.如因癌症末期,則不要強求任何極積性侵入治療而改採緩和性治療,並由ooo代為決定,是否放棄治療,切莫違背,否則即為大逆
2.所有遺物皆應平均分配
3.將座落於00縣00區00段00地號之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即00縣00區00路00巷00號00樓)由00單獨繼承之
4.有關所有保險給付,則指定000為受益人
5.00銀行帳號000000之全部存款遺贈給00慈善機關
6.其他定存款均歸法妻繼承之
7.名下有價證券則信託000律師保管,待子女成年後再行移交給彼等處理之
8.如我與妻不幸同時過世時,如子女尚年幼得由000為監護人至部成年後,再將一干遺產移交彼等處理之
9.遺體則予以火化晉塔於000,葬禮不需過於舖張,只須量力而為,以佛教科儀處理
此部份請遵從您母親的決定
走筆至此,心中滿懷感恩,但願有緣再續!
立遺囑人:000
見證人:000
見證律師:000
中 華 民 國 00 年00 月0 0 日
預立遺囑應注意事項:
1.遺言!表達過去生命的回顧及對眷屬的期望
2.私人遺物的處理
3.遺贈
4.醫療照顧的處理及指定醫療代理人,當事人可指定特定人在他自己無心或喪失心智能力,可以決定實施何種醫療措施時,代理患者本身行使這項決定權
5.遺體處理!土葬.水.或其他
6.喪葬事宜
7.遺產分配及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8.財產信託
9.保險受益人之指定與否或更改
10.依衛生署所擬定之緩和醫療條例草案第五條之規定,須二十歲以上的成年,始得預立意願書

2005-06-18 13:15: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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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07:18: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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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06:24: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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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05:08:0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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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08:36:5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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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7 09:14:4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www.notaire.com.tw是司法院遴認之民間公證人, 遺囑是要找公證人做的...財務規劃找會計師, 或專門的遺產財稅律師

2006-06-07 11:31:5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3 · 0 0

我覺得,如果遺產很多,還是找律師商量比較好。避免自己對法律理解的落差。

2005-06-18 15:08:39 · answer #8 · answered by Chaos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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