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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還清的借款 需保證人還 借款人就沒事嗎

2005-06-17 14:21: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保證人如死 會連累* 除了子女(已經拋棄繼承).以外的家屬嗎 .(15年後真的就可沒事嗎)

2005-06-20 18:40:27 · update #1

3 個解答

*一般保證人
一.向銀行借錢,銀行通常皆會要求借款人找連帶保證人(非謹是一般保證人),目的是將來如有發生借款人遲延繳納利息或不還錢時,銀行有權利選擇向主債務人(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任一人或兩人同時追討債務,而只要借款尚未完全還清,保證人的連帶清償債務責任就存在。

二.想要註銷保證人之責任,須向銀行表示,且經銀行同意才可註銷,如果銀行不同意,則保證人是無法隨意註銷,除非有特殊的法律原因(民法有規定)。又銀行通常有法務,專門處理債務及一定的追償法律程序,是以連帶保證人很難有免除保證責任的情況產生。

三.借款人如不幸去世,又其繼承人如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其繼承人和連帶保證人負有相同清償債務的責任。但如果其繼承人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且銀行就借款人遺留的財產先清償債務,則其不足清償的部份,銀行仍可向保證人求償。又當借款人健在時,保證人如有代清償其債務,則保證人有權向借款人追討代償的金額。

四.欠債未還,銀行有權向保證人追討或查封其名下財產,是以妥善處理其名下財產,是保證人應注意之事。(如果保證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包括不動產、銀行存款、車子、薪資等,銀行當然也就難以向保證人追討債務)

銀行討債所持的憑證,當其超過時效(最常十五年)時,債務人或保證人可以時效消滅來對抗,拒絕清償(追討行為非借錢開始時起算)。

*人事保證人
(1) 普通保證之債權人(例如甲欠乙借款未還,債權人乙得請求保證人丙履行清償責任)對普通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人事保證之債權人(例如員工侵占公款,公司得對該員工之保證人請求損害賠償)對人事保證人之請求權時效則為二年。

(2) 按請求權時效逾期,保證人得於法院開庭時,提出「時效抗辯」,拒絕履行保證責任。

(3) 有關人事保證規定之條文,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五條規定,於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亦適用之。因此自人事保證契約簽訂日起算三年,只要逾三年而未更新人事保證契約,此人事保證契約即歸無效(最高法院91年第478號判決)。例如,人事保證契約於八十年十月一日簽訂,其消滅日期即為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但也有反對見解認為,應自民法債權篇修正施行日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開始起算三年才消滅;依前例,其消滅日期即為九十二年五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73號判決)。



l法條規定

第756-3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2005-06-17 17:52: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我現在也深受其害 因我是繼承保證人
據我所知15年並不能消滅時效 因銀行會再向法院提出索討申請, 時間又開始計算, 我們現在是直接跟銀行協商拿一筆錢出來, 銀行再撤銷我們保證人,但這筆金額到底該多少, 銀行不願透露 所以還在苦戰當中
建議你若有任何不動產,定存那些的都要趕快轉移

2006-05-09 09:54: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想再請問,如果保證人要主張時效消滅,是必須自借款人死亡日起算15年?還是從借款擔保日(借款日)起算15年呢?謝謝

2005-10-06 09:30: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ound the world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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