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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
是民法還是刑法
以及整條的內容

2005-06-12 10:28:3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其實這個行為就是亂丟垃圾處罰標準是依廢棄物清理法 ,和民法.刑法都沒關係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 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
、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 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
三 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 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
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 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 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 隨地便溺。
八 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一○ 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一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處罰標準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 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 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當有此行為被環保局人員看到可當場舉發或是你可蒐集證據.向環保局檢舉也可會罰1200到6000元的

2005-06-12 13:26: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秉達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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