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格直轄市的標準是什麼台中有資格嗎
2005-06-11 20:39:5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新聞與活動 ➔ 最新活動
一堆複製貼上..根本就霧煞煞的..= =
2005-08-28 23:29: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台中要升在等100年吧
2005-06-11 20:45: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人口數量吧~@@
(在一定面積上的人口數之標準值)
2005-06-11 20:42: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圖片參考:http://soviet.lovehinaplus.com/ROCNG.GIF
臺灣省初制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時,規定縣轄市的資格為人口五萬以上;1959年,該規定提高為十萬人以上;1977年則提高為十五萬人以上。除此之外,1981年並增訂,縣政府所在地亦設為縣轄市。至於省轄市的資格,原先是以國民黨在大陸時就已制定的《市組織法》為標準。該法規定省轄市的設立條件,除了省會以外,人口需在二十萬人以上,或者是人口十萬人以上,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然而這二項設立條件對臺灣地區來說,實嫌過低。如真依法執行,臺灣人口超過二十萬的城市比比皆是,行政建制勢必不斷變動。因此1981年就在《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中,將省轄市資格調高到五十萬人;重要地方的改制條件,也調高至二十萬人以上。爾後五十萬人的標準再提高到六十萬人。 省轄市標準的一再提高,主要目的其實是為了防止各縣的縣轄市升格為省轄市。國民黨當局不希望1950年確立的十六縣五市的體系,因為新省轄市的成立而打亂。因此一再提升省轄市設置條件的結果,使得臺北縣政府所在地板橋市升格的希望始終未能達成;反而是由於政治考量的因素,新竹市及嘉義市於1982年獲得升格,但許多學者認為,此兩市至今都還不具備升格條件,升格後也未能帶動當地經濟發展。 鑒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僅是一紙行政命令,國民黨當局於1999年新制定了《地方制度法》,通盤規定地方建制事宜。其中第四條為各級建制市的設立標準:1.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巿。2.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巿。3.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巿。不過,《地方制度法》加上一條但書: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巿、巿及縣轄巿,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相對於過去的規定,《地方制度法》刪除了一些人口較少的特殊設市條件,以及省、縣政府所在地設省、縣轄市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像是特殊設市條件,主觀判定的成份過重,實踐上證明問題相當多;新竹市及嘉義市的升格就是一例。至於嘉義縣政府,為了擺平地方派系的要求,更是曲解了縣政府駐地的含意,使得該縣只有一個縣府,卻有兩個因為屬於縣府駐地而改制的縣轄市,也是相當荒謬的。 臺灣的「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轄有市轄區,光復初期一度為實級地方政府,設有區民代表會,並由區民代表會選舉區長。但1950年首先撤銷區民代表會,區長改為直接民選,市轄區轉為市政府之派出單位;後由於市轄區已屬市府之派出機關,區長無民選之必要,故於1960年改為官派。現今臺灣的市轄區依然屬於市政府的派出單位,且不論所屬建制市地位為何,其地位都相當於鄉、鎮一級,性質與大陸的市轄區(縣級)不同,較類似大陸的街道辦事處。 臺灣的市轄區劃分變動不大,除了光復初期,將日本時代的小「町」併合成大「區」外,自此就未再改劃,最多就是市行政區擴大時,將新劃入的鄉鎮改制為市轄區。唯一比較大的市區區劃變動,是1990年3月12日重劃臺北市區,將原先的城中、龍山、延平、建成、大同、雙園、中山、松山、大安、古亭、士林、北投、南港、內湖、木柵、景美等十六個區,併合為現今的十二個區。同年10月6日及11月1日,原先未分區的嘉義市及新竹市,亦劃分出新的市轄區。(見表五)(表五:臺灣地區「直轄市」及省轄市資料表)參考資料http://soviet.lovehinaplus.com/LTWCITY2.HTM
2005-06-11 20:42:1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