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辱公署的定義是啥?
該當何罪?
為何以前沒有這種罪?
2005-06-11 06:41:5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新聞與活動 ➔ 最新活動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第 141 條(侵害文告罪)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這兩條早在民國24年01月01日《中華民國刑法》公布時即已存在,依親民黨質疑:『這條條文是民國十七年軍政時期的產物,時至今日已不合時宜,且淪為政治迫害的工具,因此宜予廢止...。』(http://www.jrf.org.tw/line/focus3.asp?SN=519)
2005-06-18 19:34: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