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男友從小港高速公路北上到五甲交流道下去時 一位騎機車的阿伯突然
要左轉(我們同時都是綠燈 他在慢車道)他應該要到待轉區待轉 看到他時已經來不及了因為他已經切到
快車道上 我男友踩煞車 按啦巴已經來不及撞到他 (我們時速差不多40~50左右)
我們有打119 和報警 叫警察做筆錄 阿伯送醫 事發當天我們有去醫院探望他
現在他已經出院了 調解委員會有寄通知單要當事人去合解 我們告訴阿伯私下合解就好 不用麻煩 到那裡去了 但那個阿伯說他一定要到那裡去合解 私下不跟我們談 我覺得很奇怪 他是不是另有居心呢 ?如果他有心敲詐我們一筆我們該怎麼辦? 在這個車禍角度上我們是沒有錯只是阿伯他受傷 但他可以告我男友 傷害罪
(這是警察告訴我們的 只有阿伯才有這個權利)難道我們要任人宰割嗎 ?
請告訴我怎麼辦
2005-06-10 23:41: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你們的回答~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 但也是個先講情理
法的國家 有認識相關人員(像認識 警察 調解委員會的人員 法官) 一定比對方佔贏面 這才是我所害怕的
2005-06-11 14:21:01 · update #1
調解委員會由地方上之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調解一經成立,經送管轄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為民眾解答有關法律上疑難問題。
找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好處
對本市市民而言,調解的好處是,不但具有法律效果;且省時、省錢又符合當事人需要。
調解哪些事
調解民、刑事糾紛事件
民事糾紛事件:
債權、債務之清償。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婚姻、收養、繼承。 公害賠償。
商事買賣。 其它有關民事事件。
刑事糾紛事件: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傷害、毀棄、損害。 親屬間財產犯罪。
交通事故。 其它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申請調解。
律師免費法律咨詢服務:提供有關民、刑事件之法律問題解答。
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註:『他造』指『對造人』。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聲請調解的方法
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本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對造人人數提出相對繕本數量。
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亦可就近請各里幹事代為填寫後,再向調解委員會提出。
進行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一項)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二項)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4條第二項)
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一項)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二項)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條)
受理調解申請書時間:
.週一至週五早上8:30~11:30
.下午13:30~16:30
免費法律咨詢服務時間:
星期五早上9:30~11:30
對方堅持要找調解委員會的用意,是因為調解委員會具有法律效力,又不用花錢,基於保護彼此雙方權益的立場,所以他要找調解委員會,要是用私下和解的方式,要是彼此兩造任何一方,因為對法律不了解,作出對任何一方不利的和解決定,相信都是彼此都不願見到的,您說是吧?
傷害罪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5 條 (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以上是將刑法中對傷害罪的相關規定羅列出來,依照法律所規定,您的男友是觸犯了刑法的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所以對方是有權告你的,至於車速,一般交流道出入口閘道的速限為40公里,您說您的車速大約40~50,明顯已超速,所以對方是有權告你們的。
P.S:年輕人,對方沒有任何惡意,只是希望保護你跟他的權益,不要認為找調解委員會就是另有居心唷!要是他另有居心的話,就不會找調解委員會,而是直接遞狀申告了。
2005-06-11 00:07: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追夢人 1 · 0⤊ 0⤋
其實去調解委員會那也沒有關係喔!妳們雙方如果說的合就可以在那合解有人幫妳們作證日後才沒有(長短腳話),萬一調解不成功去到法院因對方錯比例較高妳們是道義上責任而已~~
ps:在調解過程不要吵鬧表現妳們誠意但小心有一些人會先去找自己熟悉的調解員關說喔!
妳們先去打聽行情是多少,讓對方先說金額如果對方說的金額比妳們探聽行情要多時妳們要壓低下來不要一口氣答應喔!如果可以妳們也去在認識調解員關說吧!他們會取妳們雙方所說金額的平衡來決定喔!例如:阿伯說3萬你們說1萬2千調解員會說1萬5千~2萬
2005-06-11 00:03: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基本上~
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的錯~
我朋友騎車沒有戴安全帽然後再道路的中間的那條分隔白線上被人小客車撞到
原因是因為我朋友回頭看他身後的朋友有沒有跟上
以致於沒有注意到對面前方有台小客車正接近他們
小客車撞到我朋友的機車
他跟他女朋友都跌倒了
然後都有嚴重的擦傷
此時對方小客車覺得自己沒有錯
他認為是我朋友沒在看路
於是~報警處理~警察來的時候~
就問那個人是不是一定要告我朋友-------我忘記罪名是什麼
對方說是~還要求我朋友賠償
於是~警察就跟對方說~
大車撞小車~都是大車吃虧~如果一定要告的話~應該也得不到什麼賠償
那個人就不信協~硬要告~
此時來了一個資深的警察---我忘記是不是交通隊的-因為是朋友轉述
他就跟小客車說~叫他陪我朋友醫藥費
好像我朋友拿到3千~他跟他女朋友拿到3千--不過他們有被開未戴安全帽
我朋友還跟我說~因為對方強硬要報案~好像還有付800元的不知道什麼費用
所以~我是覺得~你們盡量找老阿伯溝通~如果不行的話~就跟你們的家長說~
請家長出面~我覺得他應該就不會為難你們了~
2005-06-10 23:56: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