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王育誠議員所犯下的錯誤而言,在法律上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上,非常感激回答唷~
2005-06-10 23:25:2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二百二十條 (準文書) -- 僞造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三百一十條 (誹謗罪) -- 但本條善意者不罰,所以王育誠一直說他是善意的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目前有證明的,大概是這幾項。
2005-06-21 22:11: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