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姨丈的校內有一位主管,為了空間使用分配的問題,不願意依照學校的規定,要跟學校對抗,就寫了一份申訴書,把他們單位內的同仁都列為申訴人,而那位主管自己則列為申訴代表人,寄給很多單位,包括教育部...等,但是他們卻都不知情,請問這樣的情況下,這個主管算不算偽造文書? 有構成犯法之要件嗎? 因為文件已經寄出,如果這位主管事後施壓,要他們補簽名,或要脅要他們說事前他們知情,否則...........那這些人怎麼辦? 要怎麼做,才能夠不姑息養奸呢? 因為這好像已經不是第一次,以前問題比較小,而且他們也同樣不知情,只是這次比較誇張......
感謝各位大大專業的回答!
2005-06-10 18:06:0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文書的概念:
何謂「文書」?其法律效力為何?一般人很少注意,即經常與文書接觸之公務員或業務人員,亦不一定瞭解,因此認識「文書」的法律觀念,相當重要。
「文書」即指存在於有體物上,足以表示意思證明之文字符號,其概念簡單來說有三:第一是「可視性」,第二是「可讀性」,第三是「具有意思性」。茲說明如下:
(一)要有可視性:
法律所規定的「文書」就是可以用眼睛看得出其內容的東西
。
(二)要有可讀性:
就是可以讀的出來,例如:一般契約書、公文、申請書、證明書等,所謂讀的出來,不僅是耳目所能及,亦包括可藉由機械作用而看得懂、讀的出來的東西,例如電腦程式,盲人點字等。
(三)要具有意思性:
所謂「意思性」包涵二種意義:(一)是具有特定的意思,即與法律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文件,與權利義務之發生、消滅、變更有關係,亦即具有法律意思之內涵,例如:一般契約、和解書、結婚證書、遺囑、保證書、拋棄書、覺書等。
(二)是特定事實的證明即與事實生活有利害關係者,例如:醫 師的診斷證明書、會計師的鑑定報告或發給廠商的檢驗合格證書。具備了上述三個特性,即可稱之為「文書」,反之就不能稱為「文書」,如筆記本、名片、詩歌、樂譜、卡片
、情書或一般市售的書籍,都不能謂之為「文書」,只能稱其為文字的敘述罷了。
再者文書之製作完成,依民法第三條之規定,須經簽名
、蓋章、按捺指紋等才具法律之效力
您所稱的[申訴書]即為文書之一種,若要解決問題,請依照民法、或參考
其他政府部門申訴書格式,以免做白工。
2005-06-11 04:52:42 補充:
連偽造文書也稱不上,
此文件不具任何效力。
2005-06-12 11:27:14 補充:
如果你格式不正確或缺少其他要件(例如缺少民法第三條的要件)大多會給你不受理的通知.甚至都不跟你連講一聲
2005-06-10 19:12: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提問人說「主管寫了一份申訴書,把他們單位內的同仁都列為申訴人,而那位主管自己則列為申訴代表人,寄給很多單位」,既然主管在事前沒有取得全體同仁的意思,卻用全體同仁的名義寄出這份申訴書,就已經發生「一般人會認為這份文書是主管全體同仁意思」的危險,當然已經構成偽造文書罪,大大認為沒有全體同仁的簽名,就不算文書,恐怕不對吧?
2005-07-18 02:02:42 補充:
提問人是問這樣的情形有沒有構成偽造文書罪,大大你指解釋文書的定義,卻沒有對提問人的問題說明答案,這樣也可以算是解答嗎?
大大把文書的特性寫了出來,卻忽略了最重要的特徵,也就是「名義性」。換句話說,必須要看得出來這份文件是誰寫的,才是刑法上所稱的文書。如果一個人寫了一份文件,但是並沒有說是誰寫的,根本不會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
2005-07-17 22:01: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吳非 3 · 0⤊ 0⤋
那這樣的話,只有列出姓名,但是他們並未簽名的文件是不具法律效力,那這位主管的行為屬於偽造文書嗎?
2005-06-11 15:31:18 補充:
那是說,不要理他囉! 不知道教育部會如何處理這份"申訴書"?
2005-06-10 19:17: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