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我所居住的大樓頂樓有大哥大基地台,目前合約到期,很多
住家都不願意續約,包括我們在內。
日前,管理委員會拿了續約同意書來簽,我那單純的老爸
聽人家說:「很多人都同意了,你就簽一簽好了」
我爸就簽了= =""
但是是簽我媽的名字(房子是我媽的名下)
我們家裏的意願是不願意續約的,但苦於同意書已簽
,心裏是萬分的不同意,所以想請問各位先進:
我爸在同意書上簽的是我媽的名字,不是我爸的
我爸在簽名時我媽不在場且不知情
而且我媽是百分之一百不同意續約這件事
這種情況是否能訴請同意書無效??
可以根據何種法則來保障我們的權益呢?
謝謝各位先進的回答^^
2005-06-09 20:53:1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LE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御風 ,有些問題被刪也要問祥細的回答,這讓我了
解事情的現況,現在我們打算用口頭說明方式,全家
出動說明情況,希望藉此拿回意書了~~
2005-06-10 06:13:35 · update #1
您父親簽了同意書後,雖然是簽您母親的名子,基本上已經沒有挽救的可能了!樓上的提到代理的概念大致上無誤,惟他忽略了一點,民法第 1003 條(日常家務代理權)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故您父親並非無權代理,而是有權代理,所做的法律行為是有效的,所以您父親簽簽了同意書以後原則上是無法訴請無效的!但這裡有一個補救的方法,您說很多住家都不願意續約,但是那個管理委員說很多人都同意,顯然與事實不符,且他是管理委員亦不可能對此不知情,故顯有惡意詐欺之情形.因此,您父親可以主張民法第 92 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5-06-10 03:18: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有代理權就不可能成立刑217
個人認為有日常家務代理權的適用
您的情況應該無法主張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因為別人簽與否跟你要不要簽,在交易上不太有關係
2005-06-11 22:12: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其實若真的不願意~也是可以聯名再次表示不願意~因為基地台的電波是有害身體的!所以可以再談~法律是為了人而設立的!所以可以談~不是不能談!但要找個好法律顧問來問問~沒什麼問題是不能談的!加油~
2005-06-10 20:48: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arylin 2 · 0⤊ 0⤋
簽的名字跟簽的人不同,不是不行,只要有代理權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了!
民事上,未經本人承認之無權代理,對本人不發生效力。(可以主張該契約之簽訂跟令堂無關~)
刑事上,如無代理權授與,令尊之行為係屬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這是公訴罪。
這...請您斟酌斟酌...。
2005-06-12 21:26:26 補充:
日常家務代理~指的應該是代訂報紙、繳納水、電、瓦斯費等『日常生活所必須』的事務,而超過此範圍的法律行為、契約簽訂,應不屬於此範疇之內。本案中有簽署同意權者為房屋所有權人,而該契約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須,故在下認為沒有民法第1003條之適用~但是這不代表上述二位大大說的是錯的,或是我一定是對的,而是對於本案中的事實在法律適用上與在下見解不同,至於到底有無該條之適用,這是法官的權責所在,唯有經過訴訟或是由先前的判決中窺見法院的準繩~(所以沒有一定誰對誰錯,只有請發問者自行斟酌如何處理!)
2005-06-13 19:58:57 補充:
92年台上字第4816號判決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三條之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與一般意定代理權不同。所謂日常家務乃指一般家庭通常所處理之事務而言,夫妻之一方逾越通常家務之事項,仍屬無權代理之範疇,即無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三條規定之餘地。且夫妻人格各自獨立,其對外之權利義務關係,各自享有負擔,不可與日常家務代理權混為一談。
2005-06-13 20:02:08 補充:
44年台上第1026號判例要旨:夫妻於日常家務固得互為代理人,但本件和解契約之訂立並非日常家務,則夫自非當然有代理其妻之權限。
2005-06-09 22:40:0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