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是龔素還是告訴乃論?
有哪位懂法律的大大幫我解釋一下~~
2005-06-09 20:51: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著作權法修正,製作、販售盜版光碟將改為非告訴乃論
行政院會今(廿六)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暫時性重製明列為著作權法重製的範圍,對於製造、販賣盜版光碟者,民事賠償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常業犯的罰金並提高至上限八百萬元,意圖銷售或出租盜版光碟者,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此外,並增訂海關可主動查扣侵權嫌疑物的規定。
游院長在草案通過後表示,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僅是我們應承擔的國際義務,也攸關我國產業升級與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因此,政府不斷從行政措施、查緝組織及完備法令等方面,檢討加強,以落實智財權的保護。
行政院強調,草案修正的重點,是將電腦中暫時性重製明列入著作權法中重製的範圍,但為讓使用人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增列重製權的排除規定。
草案同時規定,對製造、販賣盜版光碟的民事賠償上限,由現行的一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刑事部分,將常業犯的罰金上限,由四十五萬元,提高至八百萬元,對意圖銷售或出租盜版光碟者,則改為非告訴乃論罪。
草案並增訂,海關對從外觀可判斷有侵權嫌疑的進出口貨物,有主動查扣權。又為因應網路時代的來臨,增訂科技保護措施規定,禁止對著作權人所採取鎖碼、禁止盜版的科技保護措施,加以規避、破解,或提供相關技術、設備或服務。
草案也明訂,為營業而使用盜版電腦程式著作,須負民刑事責任。並增列司法警察機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時,就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物,有行政沒入權。
草案要點如下:
(一) 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
(二) 增訂公開傳輸權、散布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表演人之出租權等權利,並修正公開播送的定義。
(三) 增訂科技保護措施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規定;並釐清專屬授權的疑義,明定專屬權的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的行為。
(四) 修正合理使用規定,除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輪權」外,為兼顧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的整體發展,該項權利於必要時,亦須予以限制。
(五) 增訂製版權的讓與或信託登記規定,及強化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調解的效力。
(六) 明定使用盜版電腦程式著作的責任,使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作為營業的使用,即視為侵害著作權;並修正侵害著作權及製版權之民、刑責規定,提高各項侵害的罰金刑處罰,又以盜版光碟方式侵害重製權與散布權者,加重其罰金刑,並增訂為非告訴乃論罪。
(七) 增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物,得予沒收,無主物得由司法警察機關逕為宣告沒入的規定;增訂回溯保護過渡期間應支付使用報酬及過渡期滿不得再行銷售或出租。(E)
2005-06-09 20:56: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管音工坊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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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4 19:29: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希望與機會都是不爭取機會是等於 零 不爭取 機會是等於 零爭取一點機會要不然就放棄自己的機會及壓力.爭取自己的權益.原告被告才從無希望中找機會才能合乎法律程序.是 刑民法的問題至於刑民法問題 法律科技.侵權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合法後屬於商標法特別刑法。商標法 法律 商標、專利權、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 商標 權利 代銷商 。不一定有這個權利 等 等. 賠償 部分?不一定是 給代銷商.?才能合乎法律程序 商標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刑民法問題入因法律就.[舉證的責任],
2011-08-24 03:40: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簡單一下
製造及販售盜版品是以光碟型態者,非告訴乃論(就是公訴啦!)
此外,侵害著作權為常業者,非告訴乃論
2005-06-10 08:11: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阿亮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