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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朋友說的
她的朋友曾跟人同居生下一個孩子
後來跟同居人分手
現在和另一男子是合法夫妻
但她朋友是自己親生小孩的養母
我聽了很不可思議
孩子出生時,不是有出生證明嗎?
生母明明是她
還需要收養自己的孩子嗎?
有什麼樣的情況會造成這種情形?

我還有一個問題
生母是不是不需要認領或收養自己的孩子
因為出生證明就可以證明她是生母了?
謝謝

2005-06-08 11:56:2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很多人在為小孩報戶口時,可能因為某種難言之隱,而故意誤報親子關係,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但我判斷當事人(妳朋友的朋友)可能因她的小孩是非婚生子,故在婚前先與他未婚夫辦理領養手續,之後與小孩的養父結婚並辦理結婚登記,這樣,她就變成她小孩的養母了(未告知小孩實情)。但日後只要告知小孩實情,並不影響當事人與小孩的親子關係。如果不是如上所述,而是以不實的資料(說明小孩非親生)至戶政單位直接辦理戶口登記,這樣她就可能觸犯了以不實資料使公務人員登載於公文書(戶籍)上的刑法第24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如果她想更正與小孩的關係,她必須先向法院自首,待法院判決之後,依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與孩子的血親關係。

2005-06-21 19:50: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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