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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影印一本著作不可以超過幾分之幾,不然就視同剽竊,違反智慧財產權呢?

2005-06-04 19:30:1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記得好像不能超過幾分之幾,有誰知道呢?

2005-06-08 18:58:25 · update #1

2 個解答

只要註明資料出處及來源就不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可引用51或52條,供個人使用或教學目的而作的報告是可以合理使用,不會侵犯他人著作權,但需標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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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在拍賣裡賣東西的賣家都是掃描or翻拍雜誌上的照片來使用,那這樣即使標明來源出處還是不合法對嗎?

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
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如果將原始之圖片,重製(如拍照、掃描)並上傳至拍賣網站上,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屬常業犯,更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待著作財產權人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可以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天比較好的處理方法是自已擁有該拍賣物,並幫它照像後上傳,比較不會有侵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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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著作權法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3.asp

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第26條之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66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第66條是說:要將引用處標明出來,以尊重原著作權所有人。

2005-06-04 19:36: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原告]、[被告].[尋找法律證據].其實這當中有許多法律問題有待釐清,只是當事人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尋找.[法律證據].法律權益。[經驗法則].[法理法則]..[證據法則].[案情的內容]條例分則還有細則研究看看[尋找法律權益證據]是否適合你們使用,案情複雜.此案為公訴罪. 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刑民法問題,舉證責任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

2014-01-22 11:10:55 補充:
1.拍賣網刊登有【商標.網拍不小心觸犯,商品,商標法.商標人】拍賣網刊登有商標網路.散佈.販賣.未經著作權商標人同意.,才能達成法律上正確的依據,以保永久性不必要的麻煩。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解開法律的謎題【複雜每個行業】.真相這就是爭取機會.合法的法律途徑.【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 檢察官主動偵辦犯【著作權法 91條.92條.101條】.【刑法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 95條96.條97.101條】.【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法律上是兩回事【公訴罪行刑期】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公訴罪行]刑期


參考資料:請搜尋 法律的專業天空第一線實務經驗

2011-06-30 08:4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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