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歸化及回復國籍的要件(國籍法第三、四、五、十六條)是屬於公法還是司法?附註:我在同本書看見國籍法是屬於「公法」,但「歸化及回復國籍的要件」,它卻說是「司法」。
2005-06-01 09:18: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打錯字了,「司」要改成「私」
2005-06-03 05:19:02 · update #1
法律的分類,依新主體說的解釋為:(我國採新主體說)
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公法則係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之職務法規,其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前述主體或其機關,而非任何人,故依此說觀點,公法如刑法、郵政法、民事訴訟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私法則如民法、公司法、票據法是.(訴訟法與程序法必為公法)
國籍法屬行政法規,對於公權力行政有所爭執,應循行政爭訟程序之途徑解決(若有爭訟情事產生,才會進入司法程序);反之,私經濟行政發生法律爭議,則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此乃「司法二元主義」.因歸化及回復國籍乃屬行政程序,故屬「公法」.
補充:
國際私法(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亦為我國國內之「公法」)
意義:係指對於涉外案件,就內外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原則.
性質:國際私法為國內法,因世界各國各有其本身之國際私法,而一國之國際私法之產生,亦與其國內法之制定程序相同.
國際私法為程序法,其並不直接處理案件之本身,而係就涉外案件,間接指示該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準據法)而已.
2005-06-03 03:14: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有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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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6 23:56: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