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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所稱之"財產"有無動產或不動產之分別?如遭強取之物為不動產,可否提強盜罪之訴?

2005-05-31 20:55:4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強盜罪之結果態樣可以區分為強盜取財罪及強盜得利罪,強盜取財罪當然是指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所描述「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強盜得利罪則為同條第二項「得財產上之利益」。故應認第三二八條第二項所稱之財產,原則上僅及於不動產,例如強占他人土地、房屋而予以使用,乃就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但強行租借他人之汽車而不付租金,雖無占為己有之事實,而僅是依承租人之地位而為使用,亦可認為係以強暴手段得財產上之利益(即不支付租金所得之利益)。是以第三二八條第二項所稱財產,不應有動產或不動產之分,若遭強取之物為不動產,亦得以第三二八條第二項訴追其強盜得利之罪責。

2005-06-01 07:04: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古老頭 5 · 0 0

328沒有限於動產。

2005-05-31 20:59: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005-05-31 20:58: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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