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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是遲繳兩個月,可終止契約,
土地法規定是已擔保金抵償後,達兩個月以上,得終止租約.
應以民法為準或土地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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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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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一百條
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人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2005-05-31 18:21: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解答~~
然:
雖有押租金,但承租人亦有多期水電費及管理費未繳,
是否得以押租金先行抵償,而得以早日提起告訴?
畢竟要再等到法院開庭判決,我看還有得等~
又,提起告訴前是否一定要先申請調解???

2005-05-31 19:36:28 · updat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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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律師網站詢問,得到的解答是:
土地法100條適用於不定期租賃.
民法440調適用於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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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1 05:01:32 · update #2

2 個解答

法條競合,應該優先適用土地法(特別法)。不過我們可以發現民法440條跟土地法100條的規範目的不同--民法440是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遲延的法律效果,終止租約。土100則是限制出租人在承租人積欠租人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才能請求承租人遷出。因此,當承租人積欠房租達到二個月以上時,如果還有押租金可以抵扣,縱然終止租約,房東仍然不能立刻強制房客搬遷。立法目的顯然是在保護經濟上弱勢的房客。

2005-05-31 19:30: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民法是普通法 , 而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普通法與特別法有衝突時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以 ,土地法和民法有衝突時 ,以土地法為準

2005-05-31 19:14: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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