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網咖沒分非吸煙區,因為只有一區而已~
不過記得前一陣子新聞說會開罰,該跟誰檢舉呢?
好像是衛生署...不過我找好久...
2005-05-29 00:22:1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Spicy 1 in 新聞與活動 ➔ 最新活動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縣市政府衛生局) 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辦理菸害防制有關業務。第14條:左列場所除吸菸區 (室) 外,不得吸菸:一 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二 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三 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 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四 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五 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六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七 社會福利機構。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前項吸菸區 (室) 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資訊休閒業(俗稱網咖)必須設置吸菸區 (室) ,並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第25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左列場所除吸菸區 (室) 外,不得吸菸)之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十五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第26條: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前項吸菸區 (室) 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2005-06-06 23:54: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