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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我家對面的那戶人.一直說是租的.拒繳管理費.每次管理委員來收錢.總是態度不好.說沒錢.大門就關起來.或是明明有在家也不開門.管理委員是女的.也沒他輒.我每次看到這情形.就會看不慣.大家都要乖乖的交.耍流氓就可以不用交阿!沒辦法.我是老實人.也不敢怎麼樣.那法律可以對他怎樣嗎?????

2005-05-28 12:32:1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Hebe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首先 根據你的提問 你們的住宅應該屬於大樓 並且設有管理委員會 不過這個委員會有沒有向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申請 你最好問管理委員一下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有申請 那麼 即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

2. 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3.依照二十一條的規定 如果在你們大樓規約中已有規定住戶必須繳納相關費用包括管理費等 若對方超過兩期或者一定金額 經過催告(最好有證據證明管理委員會有向對方催繳管理費 比方說郵局的存証信函 或律師函 公信力比較夠) 對方還是不理時就可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法院聲請命對方繳納

2005-06-02 00:06:38 補充:
基本上我還是不太認同凡事以"非常"手段來處理問題 畢竟那並不是一個常態 一個社會也不應該演變成那個樣子 否則真的可悲 其實如果對方賴皮除了法院要求繳交外 再不行還是有公權力可以強制要對方遷離 這時候法院書記官與警察都會協助 基本上大部分的都可以解決 當然你說的例外就是那些耍流氓的 只是如果阻擋法院人員 還有妨礙公務可以處理 所以除非真的萬分不得已 否則以討債公司來弄 還是會有不妥之處

2005-05-28 17:13: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之前~我們同學有個跟你一樣的問題~
就跟老師討論~想了很多方法~~~都覺得不可行!!
什麼公寓大廈管理法啦 ~ 去法院告他啦 ~然後強制執行啦 ~
那前提是你們敢跟他對簿公堂喔!!
我想對方若耍流氓~
你們管理委員會也不敢告吧?!
最後還是覺得一個很毒~但又是合法的方法才有用~
就是~~~
把管理委員會對他的債權~~~賣給資產管理(討債)公司!!!
讓這筆錢變成討債公司和他的債務問題~
反正他喜歡耍流氓嘛 ~ 給他點現實社會的教育 ~

2005-05-28 15:11: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ustin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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