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基準法 員工一年可以修幾天假?
2005-05-27 18:33: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nL- AUG-TW 7 in 新聞與活動 ➔ 最新活動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以一年365天計:365/7=最少有52天第 37 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勞動節(五月五日)。 (四)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最少有11天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每年最少休假日=63+特別休假日(依年資而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2005-05-30 20:14: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清仔 7 · 0⤊ 0⤋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005-05-27 18:37: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