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蠻牛貼標籤的做法能獲得法官判決減輕其刑的要件嗎?跟減刑條例無關。請回答,謝謝!
2005-05-27 08:19: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很單純就是適用千面人條款刑法191-1
其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標示”我有毒,請勿喝”字樣,可能有法官認定沒有殺人故意,而成立前項罪名。
但衡以其加入劇毒氰化物,應該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而與殺人罪競合,應從一重殺人罪處斷。
落網後見解:
若以王嫌暴露於新聞上的自白為真,其因恐嚇取財之犯意,而摻入氰化物毒物於某品牌飲料產品,然未及為恐嚇行為及爆發有數名民眾「誤飲」,一人死亡,並在其使用電腦上查獲其瀏覽氰化物相關訊息網站之使用記錄。
1.恐嚇取財為目的,下毒為手段,故恐嚇取財罪與千面人條款為牽連犯,其所犯千面人條款更成立加重結果犯(即致死之結果),應從一重之191-1第三項論。
恐產生爭議的是,放置毒蠻牛的行為,而尚未打電話或寫恐嚇信勒索(聽說有查到還沒寄出的恐嚇信?),是否算是恐嚇取財的「著手」?
以346構成要件來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依93台上342判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或以現實之危害相加而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應係被害人已收到「將來之惡害」之通知,但保力達一再強調未收到相關恐嚇訊息,並與王嫌所述相符。應認僅止於預備,而恐嚇取財罪並不處罰預備犯,故我認為並不生牽連犯之問題,恐嚇取財只是法院量刑時應審酌之動機。而無論有沒有成立恐嚇取財,都是以191-1第三項論罪,所以在判決上影響不大。
2.王嫌有無殺人犯意?
既然扣得其有上網蒐集氰化物相關資料的證據,可見其對此類毒物毒性之強有相當瞭解;且此類毒物取得極為困難,仍千方百計想辦法取得,
其能預見該毒蠻牛將產生人死亡之結果,而縱發生此結果仍在所不惜之主觀犯意,足堪認定。
縱然他在瓶身貼了「我有毒,請勿喝」,在電視上連講十六次對不起,說不知道會發生死亡的結果,但其既然明知氰化物毒性之強,其有不確定故意如前所述,前開所辯都是事後卸責之詞。
3.最後媒體又挖出他的前科...
12年前搶中正機場台銀分行,判十年,服刑期滿出獄到耕莘醫院:
判十年,就坐滿十年的牢,可見累進處遇對他無效,所以才不能升等申請假釋,對這種人實已教化無效,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
再以他犯案手法,住北縣,選擇租車、無地緣關係之台中犯案,並短時間內密集更換各種衣物,避免被警方輕易循監視器畫面鎖定,犯案後立即赴港並積極變裝,心思縝密具犯罪天分,就犯罪學理論來說,屬於生來犯罪人,承前教化無用論,如果我是法官,以他到目前為止的表現,衝著16次對不起,我會判無期徒刑。
2005-06-02 16:34:31 補充:
以上轉自法源法律新聞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32119.00
2005-06-02 18:08:54 補充:
基於著作權考量,請自行連結網址
2005-05-27 19:53: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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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 14:53: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只要有好的律師,可以。
律師可以一直堅持嫌犯因為家庭因素經濟,
迫使他進行勒索的動作,
可是又不想傷到人(本意),所以貼上標籤警示大家(不想傷人的證明)。
法官是會注重在嫌犯的本意的。
例如18歲以下犯罪是"得以減刑",
可是如果上法院就是一副*樣,沒有事後的反省,
也大大方方承認我犯罪只為了爽或是看別人不順眼,
法官是可以對他判成人的刑責的。
2005-05-27 08:59: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豬狗豬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