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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如果離婚的話 我要如何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若打監護權官司 如何才有勝算? 費用約多少?

ps.我先生賺的比我多 我婆婆也身體健康可照顧孩子

2005-05-26 05:25:21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婆婆對我是精神虐待
我要怎麼提驗傷證明?

2005-05-26 07:12:46 · update #1

8 個解答

(一)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二)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如: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EX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10.子女的意願願望。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三)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如: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EX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10.子女的意願願望。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民法-親屬篇(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 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 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 法院斟酌。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51300487

2005-05-26 05:29: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真相這就是爭取機會合法的法律途徑.?才能還給你自己想要的答案..要不然就超過告訴期限及損害到自身利益.該如何處理壓力及事情是辦法.爭取==機會.不爭取==等於是=零...事情都需要(時間)和(人工)(人力)去比對=判定資料內容及引證的法條..及所有的法源及修正的法律變動的資訊=構思=排列組合=及當事人的陳訴意見=經驗都需要(時間)去比對引證=用人工比對如何在法律上保護=自己的權益=人是很現實的?在法律上常遇到這樣的個案,爭取機會和希望..可以透過法院=民事家聲庭=重新裁定監護權等等.=及假處分監護權 .

2009-12-16 18:39: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疑難雜症˙包解決˙0800208000

2006-04-10 08:11: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呂 1 · 0 0

有親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無法工作而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毆打怒罵子女並且未進照顧義務時,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行使之人。只要找出監護權(親權)人搜集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一般法院在審斟小孩監護權歸誰時,應看雙方經濟狀況、小孩意願、社工人員訪視報告等因素,故若全部對女方有利,法院即會將小孩判給女方監護。..希望能幫你ㄆㄆ

2005-05-30 08:08: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精神虐待如果有人証或物證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警察不會受理沒有物證(驗傷單)的案子
自己親自去地方法院申請
假設你的保護令有申請過
或許可依此向法官要求把孩子判給你
不過也不是絕對的

2005-05-26 09:51: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玲瓏 6 · 0 0

我打官司律師費一庭五萬另外還有裁判費(比方說你要求贍養費三百萬.須付10%裁判費或小孩扶養費(以平均所得及支出額計算)不過雙方都有扶養義務因此須除以二..小孩平均一ㄍ月要14800.裁判費就是1480元另外還有郵資.......
我是打贏ㄌ^^我提出很多證明:
1.驗傷單
2.相片
3.報案三聯單
4.通常保護令
5.證人
6.在監證明(我前夫ㄉ)
7.舉證(如幾月幾日被打或恐嚇)
8.錄音帶
還有很多不記得ㄌ...你如果沒把握請不要打ㄅ.因為會損失金錢與時間~~~

2005-05-26 05:54:0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基本上你打贏ㄉ機會非常ㄉ渺茫
並非潑你冷水
台灣仍然是父權社會依星ㄉ法令都是位男性良身訂做ㄉ
除非是雙方已協議好小孩ㄉ監護權歸女方
如沒有不管男方條件如何
法院終就會判給男方ㄉ
再加上你說他賺ㄉ比你多[就有足夠ㄉ能力養小孩]
他媽又能照顧孩子
所以在男方條件環境比妳優渥之情況下
你很難打贏官司唷
如要贏得監護權ㄉ話
除非能提出對方並無謀生能力無法撫養孩子[這個條件比較重要]

所以說建議你問問專家律師吧

2005-05-26 05:39:1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那應該滿難ㄉ吧...
因為正常監護權都是男方擁有...
除非男方不要小孩子...
不然很難吧...我想...

2005-05-26 05:28:53 · answer #8 · answered by 綠豆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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