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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A君簽訂了一項買賣契約,正本兩份,每人各收回一份.
假如我的那份買賣契約(正本)不見了,我有留一份影印本,若萬一哪天上法院,影印本會不會變成無效的文件.
還是我須要將我那份買賣契約(正本),連同影印附本,到法院公証,影印本才具法律效力.?
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使影印的附本,與原始的正本在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5-05-20 18:59:5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假如今年3月份與A君簽訂了一項買賣契約,正本各執一份
於4月A君告知想誨約,並說法院見,當出與A君簽訂買賣契約時並未去法院公證,且簽約時並無第三人在場,
今A君想誨約若在法院上一定不承認有其契約存在,或契約已無效.
今留於我方的正本我怕因不可抗拒之因素不見故想留附本,
但文件到法院公證處公證,不是要兩造雙方到場嗎?
想誨約的人一定不會去
我只想如何增加法官對我方所提之文件做最有效力的認定
在萬一正本文件不見時.

2005-05-21 06:41:24 · update #1

如何到法院公證我方持有之正本契約,且具有與正本同等法律效率的附本在法院留存,且只要我方人員在場就好

2005-05-21 06:47:21 · update #2

2 個解答

從您提供的事實來看
首先,您是擔心您在將來可能遭遇的訴訟中
文書證據力不足的問題
接著,您希望獲知怎樣充分該項文書的證據力

第一個問題
契約文書對於證明契約關係存在,屬於重要本證
若我們要主張契約關係存在
就必須舉證
使法院獲得有利於我們的心證
這有幾個方法:
傳喚證人/利害關係人,證言我們與相對人之間確實打算簽訂契約
請求法院鑑定契約文書上的簽章真偽
請求法院命相對人提出文書正本以供比對
由我們提出對造已經對我們給付的間接證據
以及我們已經向對方給付的間接證據

縱上所述
文書不過是證據方法之一,即便文書正本未提出
仍有其他證據方法得以證明待證事實(契約存在)
所以文書證據力不足的問題
尚不至於造成無可挽救的局面
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
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

也許法院會作有利於我方的認定

第二個問題
如何充足該文書的證據力
如果對方自認(承認契約)
當然沒問題
但如果對方否認
那舉證責任仍由我方負責
呈上所述
文書不過是證據方法之一
但若是要使文書的證據力提高
可以運用公證制度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可知
但並非唯一的策略
訴訟技巧也是可以運用的
像是主張相對人有提出另一個正本文書的義務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
法院得審酌情形認我們關於該文書之主張
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這是一個很有用的技巧
當然比對筆跡簽章也是一個方法

再此提供一點小小的建議
履約的過程最好有文書呈現
因為這樣有助於最初契約存在的認定
當然契約正本保存好或是將影本公證也都是可行的方法

以上回答,請參考斟酌,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補充您的知識問題
方便作進一步的討論。

2005-05-21 04:19: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

契約一旦要上法院去理論,那是一定要正本才有效,除費是有去公証處、公證人、或第三人証〈證人〉那兒留有備份。影印一般是無效的。因為容易為造也。

2005-05-20 19:57: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apa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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