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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毒蠻牛事件上面還寫「我有毒,不要喝」這樣的字在我國的刑法上可以獲得較輕的判刑嗎

2005-05-20 03:00:54 · 10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0 個解答

不才法學士 :動員了一點靈五姐妹來投票.還是沒辦法讓專業回答勝出.只能說遺憾!.....支持你....加油!

2005-05-26 12:50: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對阿!怎麼可以用那粗鄙言詞來直接攻擊,這點我要為最愛飆知識的tony哥 抱不平,但我也看到那麼多人指正最愛飆知識的tony哥 ,然而最愛飆知識的tony哥 卻不做移除的動作,還在那等看看會不會意外被選中最佳答案,那就有點厚臉皮了,也難怪一點靈會這樣說,其實看過好多被選中最佳答案,但評價卻很低,或許就是有這原因.專業的東西還是留給專業的人,不是別人不好好回答,真想找知識就不會不懂裝懂,有時看專業的人回答,才是找知識,否則不懂又亂貼,讓人以為很專業,反而誤導大家.

2005-05-23 01:36:29 補充:
而且人家問的是會不會從重量刑,或從輕量刑,說真的最愛飆知識的tony哥有點不對題,不知最愛飆知識的tony哥有沒有注意到.

2005-05-22 21:26: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不能減刑吧!!這樣就好像我今天要殺人了~我對對方說~我要殺你喔~給你30秒跑~到時候再跟法官講說~我當初有告訴他我要殺他也給他機會喔!!是他自己跑得慢~才被我殺得~這樣合理嗎??

2005-05-20 16:18: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inerva 1 · 0 0

過失殺人吧
如果我是歹徒
我可能看到新聞就嚇呆了
明明貼紙都貼了
還能喝下去= ="

2005-05-20 14:53: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Pichu 3 · 0 0

賣當勞爆炸案二明嫌犯都沒判死刑.現早己假釋出獄了.
所以看情形

2005-05-20 09:44:0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2 · 0 0

這很單純就是適用千面人條款刑法191-1
其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標示”我有毒,請勿喝”字樣,可能有法官認定沒有殺人故意,而成立前項罪名。
但衡以其加入劇毒氰化物,應該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而與殺人罪競合,應從一重殺人罪處斷。

2005-05-21 09:00:20 補充:
別鬧了,減刑條例居然最高票...

2005-05-24 14:01:37 補充:
唔?煙硝味?真的奉勸二位止戰並自d意見。

2005-05-27 14:43:43 補充:
在此感謝一點靈五姊妹熱情贊助,至於tony哥另問的問題,我剛去看過了,已經有人回答,我認為他的回答亦有參考價值,寡人鄙見野人獻曝,不足一哂。

2005-05-20 05:01:4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最愛飆知識的tony哥
請不要亂貼法條
這跟80年的減刑條例有甚麼屁關係啊
不懂就不要裝懂嘿

要聽話喔
乖乖~~叔叔才要給你糖吃喔

2005-05-20 04:35:5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7 · 0 0

僅只於標示,並不符合減刑要件。法規: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 公發布)第 2 條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
左列規定減刑:
一 甲類:
(一) 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 乙類:
(一) 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
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
裁定減刑。第 3 條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之罪。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三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
四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項之罪。
五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六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或妨害依國家
總動員法第十八條規定所發命令之罪。
七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
八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之罪。
九 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之罪。
一○ 曾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前段之罪而再犯同一罪名者。
一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故意炸燬第一百七十三
條之物、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三
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
百四十八條之罪。
一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或一次犯同條項之罪而
被害人二人以上,或被害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第 4 條左列各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減刑:
一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罪。
二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之罪。
三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條之罪。
四 懲治盜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罪。
五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六 懲治走私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之罪。
犯前項以外之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乙類規定減
刑。第 5 條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
刑裁判確定後再犯罪者,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
此限。第 6 條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
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第 7 條對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
受裁判者,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予以減刑。第 8 條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第 9 條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由檢察官、
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
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
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情形,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如有變更,應向變更後之管轄
法院聲請裁定;原軍事審判機關如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得由其上級軍
事審判機關裁定之。第 10 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第 11 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
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
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
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第 12 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
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第 14 條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
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
之。
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
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
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亦適用之。第 15 條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
少於一年。

2005-05-25 15:11:42 補充:
我接受Charles 的建議。我自己刪掉發言。一點靈,有空發表意見,不如多去回答吧。也許有人需要你的回答。下回有機會再戰。

2005-05-27 12:23:03 補充:
一點靈,原來您是位小姐呀~~~在下得罪了~~~請海涵~~~~另外,為讓正確知識能夠出現,在下重問本題,贈點20點,請各位前往回答,以彌補在下不慎之誤,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52703450
請不才法學士不吝指教,謝謝~~~~

2005-05-27 15:20:35 補充:
Charles ~~~請再回答一次~~~並請詳述您的見解~~~~謝謝~~~~

2005-05-20 04:32:17 · answer #8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那這樣就要看法官了。有些爭議的案件,多半都是以法官的裁判為主,所以再有爭議就只能往高等法院去,然後最高法院則處理高等法院後再上訴的案件。
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的判決還有爭議的話(經過審議通過的話)再找更多的法官
(好像是三個)一同審理此案件,不過民事或刑事案件很少會走到此步,多半在此之前就被駁回!

2005-05-20 04:23:27 · answer #9 · answered by Jikeo 7 · 0 0

已經死人了...所以ㄧ定會被判死刑...................就算不死

損失的公司也會找人把他幹掉吧(笑)

2005-05-20 03:09:47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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