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日安:
我前男友因為報復心態、私自修改我的奇摩密碼、盜用我的帳號,將一個對我來說充滿許多重要回憶的家族硬生生的轉如入他自己帳號名下,更重要的是其中的內容已經遭到嚴重破壞、被刪除了一大半!!真的好生氣、好難過。
奇摩官方告訴我,雖然我是帳號和家族的原主人、可是也不能替我做任何防護補救措施,要我自行找警政單位報案才行...
但這方面我真的不是很懂,因此想請問熟悉相關細節的大大們回答。
1.到警局報案,警察會怎麼處理呢?會不會很花時間?我需要注意什麼?
2.警局報案之後,若抓到...我需要自行控告他嗎?還是警方那邊會做處理?
3.如果控告的話,我需要支付什麼費用嗎?他可能會有哪些罪名?相關細節...?
勞駕各位大大相助了,真的感激再感激!!!
2005-05-19 08:33:43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幾位大大的幫忙,我已經到刑事局偵二隊報案了。
但有朋友告訴我,走法院的話是「〝有錢才是贏家〞、他如果錢多,你是告不贏的」還說如果變成對方告贏、就有可能反控我毀謗?這有可能嗎??還說不管怎麼樣自己都要出訴訟費?
台灣法律真的有這麼讓人灰心嗎...?
(明前男友盜用帳號的證據很明確...如果這樣也告不贏,我大概會非常怨嘆吧~)
懇請懂法律的大大們解惑,再次感謝!!
2005-05-23 08:57:23 · update #1
要告刑事案件,
1.可到向管轄地之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訴狀,若要按鈴申告,則需至檢察署向內勤檢察官口頭提出,此時可以不必以書面即可。這是跳過警察的程序..由檢察官直接偵辦..他還是會指揮警察..不過告訴人要提供相當的證據等..對方的相關資料越充分越好..如以下參考資料:
第一道
是警察的處理:須在六個月內向警察提出告訴(用說的或寫的都可以), 警察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也可以跳過警察,直接找檢察官按鈴申告或或寫刑事告訴狀給檢察官。
另亦可跳過警察、檢察官,花約五萬元請律師,直接向法官提出刑事自訴狀。
第二道手續
是檢察官的處理:檢察官通常會作的處理:
一
是單純作不起訴處分(如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不夠,或像傷害的告訴乃論的罪,雙方達成民事上賠償和解,你再撤回刑事的傷害告訴)。
二
為緩起訴處分(被告要認罪且犯後態度很好,但得被告捐錢做好事)。
三
是提起公訴(證據已足夠把被告定罪)。
四
為聲請簡易判決(法官須判得比較輕,像是易科罰金、緩刑、直接判罰金)。無論是不起訴或緩起訴,均代表被告不用再送法官那裡審判,也就不會被抓去監獄關。
第三道手續
是法官的處理: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法官要開庭審理,聽取檢辯雙方爭論一下,再作出判決。但若是聲請簡易判決的案子,原則上法官得不用開庭,即下判決,但會判易科罰金、緩刑、罰金,被告亦不會被抓去關。
第四道
是監獄的處理:一旦判徒刑決確定,將由執行檢察官把被告發監執行。但若是所犯的罪名,最重刑度是五年以下,且法官判刑六月以下,被告身體有疾病或家庭有子要養、職業仍需上班、教育還得上學,就可向檢察官聲請准以金錢代入監,即所謂「易科罰金」。像據報載立委周伯倫、謝啟大即是被判刑確定而入獄服刑。(緩起訴處分及職權處分?)
總之,在臺灣,你若因卡到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會經過警察、檢察官、法官、監獄的四道處理流程,程序才是完備合法。最後,再一次,檢察官只負責處理刑事案件,不能處理民事案件。
兩個類案請參考
【裁判字號】 93 , 訴 , 1868
【裁判日期】 931018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倫
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三九一0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李育倫利用曾在告訴人即國聯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國聯飯店)擔任資訊經理職務之便,知悉登入存取國聯飯店網站伺服器(uni
tedhotel.com.tw)之具有系統管理權限之帳號:Admin,於離職後因與國聯飯店
有工作上之嫌隙,明知其已不具使用上開帳號之使用權限,而基於妨害電腦使用
之概括犯意,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十四分許至四十七分許、同年二
月六日凌晨零時二十九分許至十三時九分許、同年二月七日十二時五十一分許至
五十三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十五巷十五號四樓、臺北縣土城市清
水路三四○號十一樓、新竹縣竹東鎮莊敬路三七巷十四號,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請及租用之ADSL非固定制寬頻
數據帳號(用戶號碼為HN─八七五三四○七九、HN─八六七三○五六九、H
N─八六六四○三九七)連結至國聯飯店網路,未經國聯公司授權,連續輸入
Admin帳號後擅自更改國聯飯店網站DNS設定及刪除國聯飯店員工sharlene、
cathy、judy、kang1007、joanne、victorkang、joy、candice計八人之電子郵
件及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國聯飯店及上開八名員工,嗣國聯飯店於九十三年三
月九日發現網頁無法正常開啟,始尋線查悉上情。案經告訴人國聯飯店代表人康
總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連續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
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國聯公司告訴被告李育倫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刪除他人電
腦之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國
聯公司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林漢強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裁判字號】 93 , 簡 , 3457
【裁判日期】 930831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如虹
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
九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溫如虹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溫如虹與劉漢光係朋友關係,溫如虹前曾使用劉漢光所有之「天堂」線上遊戲之
帳號及密碼,故因而知悉劉漢光之帳號及密碼,詎溫如虹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十日六時五分許,在臺北縣鶯歌鎮鳳吉五街六號之「網克」網路咖啡店,利用該
店內某部電腦無故輸入劉漢光在遊戲橘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
)所屬「天堂」網路遊戲所設定之帳號「Titan1967」,操作劉漢光在
該遊戲「天使」伺服器主機所創造之虛擬人物「愛生氣的風」,復以自己所有帳
號「Z0000000000」,連結至同上主機,將劉漢光上開帳號代表虛擬
人物所擁有如附表所示無法複製之虛擬設備、武器、道具,在虛擬空間中移轉(
伺服器顯示為交換)予自己所有且同時操作之「卡哇伊滴娃娃」虛擬人物,無故
變更劉漢光之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劉漢光。嗣因劉漢光發現其帳號內所有虛擬
裝備、武器、道具遭竊取,始報警處理而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溫如虹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漢光於警
詢時之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遊戲橘子公司帳號證明書一紙、告訴人所有之天堂
帳號內電磁紀錄流向歷程表、道具接收者IP位置、道具接收者會員資料、道具
流向各一份在卷可稽,又損失之「天堂」網路線上遊戲虛擬裝備財物如附表所示
,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溫如虹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三
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價值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連 育 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
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005-05-26 08:4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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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20:04: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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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07:14: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公布他人判決書姓名部份應做潤飾才是,請站在他人立場著想!!
2011-07-18 16:23:1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my 7 · 0⤊ 0⤋
請你跑一趟警察局找警員<<電信警察隊報案並填寫報案三聯單
2005-05-19 09:03:3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公子雨 4 · 0⤊ 0⤋
刑法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你可以直接向刑事局偵九隊提出告訴 他們就會傳喚妳製作筆錄進行調查 等查明真相 就會移送檢察署 經檢察官偵結起訴 就會移送法院審理判決
刑事局偵九隊(所有有關電子電磁犯罪業務)
https://www.cib.gov.tw/mail/mail02.aspx
告刑事的不用訴訟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也不用訴訟費用
2005-05-19 09:02:1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