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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 如需訴請遺棄而辦理離婚需俱備什麼條件才能成功離婚? (請詳述)2. 如已購成遺棄而要辦理離婚,程序為何? (請詳述)P.S. 最好是專業人士,因目前有此需求申訴,謝謝大家!

2005-05-17 21:04: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依據民法1052條第1項第五款
構成要件: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這兩種義務若一方不履行,即為遺棄。且遺棄需出於惡意,是否惡意,應斟酌情事判定之。同居義務之不履行,如夫妻一方置它方不顧而離去法定住所或約定住所,或將他人逐出或他方有不得不暫出之理由而拒絕返還者,均構成遺棄。而惡意遺棄需在狀態持續中。
2.夫妻一方有具體離婚原因時,他方有離婚請求權,離婚之請求,需以訴向法院為之,故離婚請求權之行使即離婚之訴之提起。而依據民訴577條規定,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實務上認為,兩造於當日到場調解而不成立時,如不依法聲請為訴訟之辨論,則事後不得再具狀提訴喔!離婚之訴由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若在夫妻之居所,則由居所之法院管轄。

參考教科書及所學綜合解論..希望對你有幫助喔..不過還是要找專業律師解決才是最好方法喔.......

2005-05-17 23:45: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是均屬通姦行為告刑法的=罪附帶民事賠償請半年之內=訴訟時間限制,台灣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分居達多久時間?就可以直接判決離婚?但若是分居以有相當一段時間,並可向法官證明此段婚姻以無繼續的可能,那可由來訴請離婚 事實分居是否可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 但何時?與如何消滅?該正當理由之依據][並無明文]其[不當][顯而易見]??。

2009-10-23 11:06:04 補充:
台灣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分居達多久時間,就可以直接判決離婚,但若是分居以有相當一段時間,並可向法官證明此段婚姻以無繼續的可能,那可由民法1第二項〝難〞來訴請離婚 事實分居是否可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 但何時?與如何?[消滅.]?該.[正當理由之依據]?[並無明文]其[不當][顯而易見]??。

2009-10-23 07:05: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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