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真不能保護女性的權益
是碰運氣遇到好法官律師才會有對弱勢妻方好得判決嗎???
這件事發生在你不認識人的例子....問題有些長.....請耐心看完........並分析給最好的意見答案...謝謝回答...^.^
1...女方婚前以自己的名.薪水購房屋..婚後每月薪資一部份償還該屋貸款.....請問男方於婚後才知情可主張離婚後分得該屋的使用權或分得該屋所有權?妻如何保得該屋不讓夫方拿走?該屋給妻的母親弟住使用6年.房屋購得6年
之前有問過律師他說夫可分得..真的?依那條法?..........那女人狠虧ㄋ....
請問大大.有線上婚姻法律諮詢可靠信用無阿哩不達的網站....想知道的更詳細清楚一點...提供一下....幫幫忙.....感恩...
2...妻夫婚前後薪資差不多....婚後夫拒絕從薪水拿出生活費供家庭開銷.硬從給妻的聘金中扣生活費............離婚時妻方可主張夫返還該聘金損失?(結婚1年多)
3...妻夫婚前後薪資差不多.妻婚後因懼不幸離婚夫可平分妻的存款.所以妻將每月薪資有一部份存於妻的未成年姪女名下..請問此舉有犯法?離婚時夫可主張分得該存款?妻如何保得該款?
4...婚後夫方家人含夫常用言語辱罵.夫有動手做勢要打妻.也打過妻輕傷過...妻為保護自己不經夫方同意錄下夫方家人含夫言語辱罵...請問妻此舉於離婚時可做舉證.這樣有犯法?
5...該如何讓妻的財產穫最少損失???
6...就統合以上問題來說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各有何不同判決結果?
無生子女...與公婆同住..現住房屋公公的名..房車...夫的名
2005-05-17 10:22:0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 各有各的見解~~~~
拜託在仔細分析~~~~關於第2點有人說可償還...ㄚ....我得到2種答案 那 到底可不可請求ㄋ?
家裡的客廳算公開場和? 第5點怎沒人回答?
可以請你們用這網頁問問周圍知法律的親朋好友或師長.律師............謝謝解答.....
2005-05-18 07:07:12 · update #1
列入§1030-1的計算標的~~~~<=這是什麼意思?條例?麻煩各位大大~~~~~~~~~能在說清楚...白話
2005-05-18 07:21:52 · updat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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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07:22:35 · update #3
1.民法改了,婚前你買的房子到你離婚還是你的,除非妳們有共同財產登記,丈夫才能跟你瓜分
2.聘金應該屬於自願贈與之行為,應該不能要回來
3.屬於民法贈與之行為,並沒有違法,未成年子女的存款只有其監護人才有資格動用,就是你的兄弟,嫂
4.那是可以舉證的,並沒有違法
5.婚後共有財產,可聲請平分
2005-05-17 10:58: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flymouse.tw 7 · 0⤊ 0⤋
我是大二法律系學生~這剛好是我們上學期學的~我就我所學幫您解答:
首先,您和您前夫採用的是何種財產制?若無約定,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1如食古不化所言,就是在您婚姻存續期間繳貸款的薪資必須列入剩餘分配計算
2這應該是要在婚姻存續期間跟丈夫主張,而非離婚之時請求補償
3依民法1030-3第一項,夫是有權要求您把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錢追加計算到剩餘財產分配裡的,除非您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
4舉證並無犯法,您是為保護自己而錄音,若您是因此而請求裁判離婚的話,可依民法1056條第二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2005-05-28 15:42:31 補充:
5要以最少損失為目的而言,我認為您該從請求夫及夫之家人有對您虐待之情事要求賠償著手(民法1052第一項三四款)
6協議離婚的話,對於請求賠償就比較困難.我認為裁判離婚對您比較有利.
至於您說現今法律對女性不公平,我想如果今天是您丈夫的房子,您亦有權要求一半.剩餘財產分配是以婚姻的本質為類似合夥關係作前提,兩人在婚後所賺得的每一分錢,是因為兩人在婚姻裡互助而賺得的,但離婚並非您所願,乃由於您丈夫對您施暴而致,所以法律有給您請求賠償的權利.希望這對您有所幫助!
2005-05-28 11:42: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您可以到這個法律網站瞧瞧:
http://www.rclaw.com.tw
2005-05-20 22:16: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Eason 1 · 0⤊ 0⤋
食古不化大大真的厲害喔
一針見血
就點出問題的徵結點了
2005-05-17 16:00:52 補充:
食古不化大大真的厲害喔
一針見血
就點出問題的徵結點了
2005-05-17 12:00: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婚後每月薪資一部份償還該屋貸款各位大大,有沒有看到這一句話!---------------------------------------------------我還是說清楚一些吧!妻子在婚前購買房屋並且貸款,就貸款的部份為「婚前所負債務」,而後來在婚後以薪水來繳納貸款,也就是以「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來償還「婚前所負債務」。而有「以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來償還婚前所負債務」的情況時,在計算§1030-1的標的時,必須要把婚後拿來償還婚前債務的額度追加計算進來才行。或者是直接用一個簡單想像方法,就是直接把房屋想像成一個撲滿,例如房屋價值1000萬,婚前共放入撲滿200萬,而婚後把薪水800萬放入撲滿,那麼那200萬的部份是屬於妻的婚前財產,而另外800萬則是屬於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因此這個800萬必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當中。當然,在本案當中,並不是夫得主張分一半這麼簡單計算;但是夫得主張就婚後所用薪水繳納貸款的部份必須列入§1030-1的計算標的,並不是夫對於該房屋的部份一點權利主張的餘地都沒有。
2005-05-17 11:31:3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問到一個真兩光的律師連民法有關夫妻財產之規定改了都不知道依據民法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
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協議離婚就沒有判決因為雙方協議就是雙方同意之條件法院不會介入判決離婚則依我國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規定處理我國夫妻財產制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保有其所有權如果離婚則依據1030-1條處理基本上是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法院也是這樣判決你們問到一個兩光律師連我這個沒律師資格的人的程度都不如唉
2005-05-17 22:54:30 補充:
沒錯啊,他拿他的薪水一部分來付貸款,當然所有權是女方的
2005-05-17 11:12:1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