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將明星的簽唱會照片 , 如果拿到網路上拍賣有沒有肖像權問題??
又如果用一般資訊展秀場show girl 的照片 放到網路上賣有沒有肖像權問題??
是對方說不允許你拍 , 但是你還是拍了這樣(有罪)??
還是可以伸張自己攝影的創作(無罪)??
2005-05-14 20:47:1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堯哥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所謂肖像權,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明文,其概念是學者由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所衍生出的權利概念.
因此,所謂肖像權是否受到侵害,仍應回歸到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來主張.
我個人見解以為,如果拍攝明星(或show girl)的公開活動,且該員亦知悉你在拍照而未為立即反對之表示時,如果拍出來的照片是正常,且不會對該明星造成任何人格上的損害時,
我認為將其放在網路上散布或拍賣,並無侵害到該明星的人格權,亦無侵害到肖像權的問題..(不同的看法,參看下方權平法律網 簡大律師之意見)
反之,若是該照片是有爭議的照片(例如拍到內衣或露點,或者故意拍些歪嘴.斜眼的照片),並且故意放在網路上散布或拍賣,則應認為有故意扭曲或污辱其人格,而會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適用!
另外,稍微解釋一下,有謂”有罪.無罪”,是刑事責任的概念,
一個不當的行為,除了可能造成”刑事責任”外,尚有”民事”或”行政”責任,
換言之,刑事無罪並不代表無民事責任;
而前述的人格(肖像)權侵害而損害賠償的概念,皆為民事責任..
至於對方不允許拍是否有刑事責任?
則要看當時的情況及你的行為是怎樣的.
如果是對方非公開的活動(例如在自家或友人家),你利用在對面大樓以望遠鏡頭拍攝其非公開的活動,則此種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竊錄罪),其刑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意見皆為我個人的見解..
至於就肖像權侵害與否的部份,另附上權平法律資訊網 簡榮宗 律師的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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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著作權與肖像權之衝突
據中國時報報導,「美麗佳人」雜誌(下稱「美麗佳人」)於一年前,以「圓融人生」為題專訪名女人何麗玲,事後卻未徵得何之同意,將採訪時拍攝的照片,用作為促銷手表的專輯廣告。何麗玲認已侵害她的肖像權,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決「美麗佳人」社長、總編輯,和出版該刊的國際亞洲出版社公司,必須連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由於本案牽涉肖像與著作人格權之衝突以及屬於人格權之肖像權是否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值得我們的關心。
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換言之,「美麗佳人」於拍攝完成何麗玲之照片時,即取得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應係由雜誌社之攝影師所拍攝,惟為簡化事實,本文假設攝影師與雜誌社約定著作人為雜誌社)。而「美麗佳人」既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其當然得以公開發表(著作人格權)以及重製、公開展示(著作財產權)該項著作。
而所謂人格權可以分為「特別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前者係指法律具體規範予以保護之人格權,例如民法所規定之姓名、身體、健康、信用、隱私等權利,著作人格權亦屬之;後者則為民法第十八條所概括規定之人格權。而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及錄影)所享有之權利,現行法雖未明文規定,惟學者多認應屬於一般人格權之範圍。因此,何麗玲對以其內容之攝影,應該享有肖像權。
惟本案中,「美麗佳人」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而何麗玲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肖像權。則於兩個不同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究竟應該以何者之保護為優先?學者認為,一般人格權是要求別人尊重其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之權利。所以發生衝突時,應該以人類最基本之生存發展為優先考慮,故應優先保護一般人格權。是以在本案之情形,雖然「美麗佳人」有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但仍應該受限制,而不得任意侵害何麗玲之肖像權。
另外在本案中值得探討的是,「美麗佳人」未經何麗玲之同意,利用其照片做為手表廣告(重製、公開展示),是否構成對其肖像權之侵害?蓋此與一般未經其同意而攝自拍攝之侵害肖像權情形不同。但是事實上,隨著社會發展及經濟活動之多元化,有些人格權(特別是名人之肖像權)不僅具有相當高之商業價值,而且甚至已經成為交易之客體,亦即這些人格權已經不再只是單純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且兼具經濟利益。因此,縱使「美麗佳人」只是為商業利用,而未損及何麗玲之聲譽,仍會影響其肖像權之經濟利益,而構成其人格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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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榮宗 律師 Alan J.T.Chien
網路法律問題研究與規劃‧科技智慧財產權授權及爭訟
2005-05-15 18:25: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bi 2 · 0⤊ 0⤋
他之前遇到的問題跟你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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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09:03: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要買高仿的還是要去 http://aaashops。com 品質不錯,老婆很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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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7 13:03: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是對方非公開的活動(例如在自家或友人家),你利用在對面大樓以望遠鏡頭拍攝其非公開的活動,則此種行為無觸犯法律。
需人侵入住家拍攝才觸犯法律。
2005-10-26 23:16: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nake 1 · 0⤊ 0⤋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未經當事人的同意而公開,甚至做商業行為,有觸犯法律之虞。
2005-05-15 14:02:5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