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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生外遇,已私下查得第三者地址(幽會地點)~非透過徵信社(因為不敢找,也沒錢 ,先生有工作,但是無所得證明,現在開始不拿家用回來....)
2.如果請管區會同抓姦,大樓管理員可以拒絕讓我們進去社區嗎?我可以一併找鎖匠開門嗎?(要用什麼理由叫鎖匠開門呢?)這樣會被告侵入民宅嗎?如果會,刑責呢?
3.如果當時雙方並未在辦事,當然希望能找到更有利的證物,但如果剛好沒有的話...可否就衣物同放一個衣櫃,同睡一張床等生活細節錄影或拍照當證物。
4.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請教教我吧!感激不盡!無助的小女人~

2005-05-13 21:45:4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6 個解答

如果輕舉妄動, 保證會!!!
原因如下---
1.在打開房間門 ( 還不只是房子大門歐 ) 以前, 妳如何確信--裡面正有通姦行為的發生? 既然無法確信, 在依法推定沒有犯罪情事的前提下, 妳如何主張 -- 有權進入? 即便確信...阻止該犯罪有任何法理上的急迫性嗎? 如果沒有,如何主張可以逕行進入?
2.房子既然不是妳的, 如何有權請鎖匠開門? 同理, 警察依據哪一條法令..請鎖匠開門 ( 就為了抓姦 ) ?
3.當以上兩點都不成立的時候....妳強行進入之後取得的任何證據 -- 都不具有 [證據力] !
除非---
1.對方家裡的隔音很差 + 聲音很大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裡面正在通姦
2.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 逕行搜索的要件, 得以破門而入
3.拿個DV8 進去吧...拍人會有爭議---拍拍地上的衣物&床上的 [抖痕]...最後再拍他們著裝之後的服儀 = 合理還原..著裝前曾經在床上運動過
4.取得相關物證 ( 套子 / 衛生紙 )
*************
刑法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二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2005-05-14 15:46: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acky 5 · 0 0

你啊....
真是遇上頭痛的問題
抓姦本來就會花上許多精神跟金錢
你自己抓姦
問題很多
徵信業者抓姦是專業
鎖匠開門也是一個重要的技巧
警方看到徵信業者在現場
比較放心法律責任歸屬的問題
因為懂得迴避
要進入社區更是有難度
像你這樣的有定點的現場抓姦
可以跟徵信業者直接談
大概是5位數可以承接的
所以最多花個99999就打死了
鎖匠徵信業者本來就都有配合的
你自己找 鎖匠也不敢理你
因為之前台中就有這樣的案例
一個男的找徵信業者跟監
然後自行找鎖匠去開門
也沒有徵信業者在場
結果把那個女的失手殺死
鎖匠被告殺人共犯
從那之後
開鎖業對私人找開鎖就有共識
一定要會同警方及徵信業者
才敢去開

你真的有預算問題再問我好了...
自己還是不要輕舉妄動

之前的判例的確有依共同生活證據判決成立的
但是
還是勸你花點小錢讓專業替你去煩惱這些問題
而且 賠償金絕對足夠你找好幾次徵信公司抓姦的費用


..

2005-05-15 00:21: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我想大家都把警察看做太萬能了吧 警方亦須依法行政 我的經驗是 抓猴其實是件棘手的案件 其中當然會顧慮被告的反咬 連警察都會有事的 重點是抓猴時原告必要配合警方 製作指證筆錄 表示是經由當事人檢舉 警察才會有進一步的行動 主要是保障警方執法的適當行 之後會同警方的侵入及搜索行為也都要於24小時內報由檢察官及法官才行 不然警方拒絕配合也是剛好 另外非法的偷拍及取得證據將來在法庭裡亦為無效 甚而因此吃上官司

2005-05-13 23:41: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會同警察可以抓,但!不能強行進入(法律在其人被確定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所以不能以現行犯之假設理由來請鎖匠開門。採證愈詳細,愈能取信法官認定為其雙方有通姦事實。

2005-05-13 22:36: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你只要找警察陪同就不會被反告一狀
鎖匠也可以請警察代找
你最好半夜去抓猴 . 那時候 "猴子"一定會睡在一起 !
然後趕快拍照存證 . 迅速蒐集圾圾筒裡的衛生紙 . 保險套
讓警察保存證物 . 當作以後你出庭時的證物

2005-05-13 22:33:2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直接找警察應該不會有上述問題吧

2005-05-13 22:00:0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枯葉少主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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