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假使~
現在要離婚.小孩子大概4個月大.扶養權歸誰~~?

2005-05-12 20:59:22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7 個解答

(一)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二)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如: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EX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三)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50606213

2005-05-12 21:07: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瑪格麗特 7 · 0 0

1.民法親屬編.有規定你的問題可能要由.[法院的家事法庭].由法院判決書決定?來處理比較妥當以確保永久性的問題?.[根據案件內容複雜性程度而定之].扶養權、教育權、監護權、探視權、財產分配權等等因素.才會讓法官做出判決。只有依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確保永久性的問題!違反法律公平性原則及效率性的範圍,是無效的契約書並觸犯法律? 法律實際經驗及法律。[實際經驗歷經各各種法律法律].衍生相關的法條非常的多.

2009-11-22 10:59: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如果丈夫不曾拿錢養小孩還負債,有時還跟我借錢不還,小孩全歸我帶我養,我還有工作給婆婆錢幫忙帶,夫家曾威嚇說搶小孩我一定搶不過他們,因我工作不穩定,他有婆婆小姑能養孩子,且每次離婚簽字就開始拖延不去戶政辦離婚,我從懷孕到現在,即使我沒工作也要自己養自己和孩子,自己坐車到醫院掛急診,婦產醫生護士都看不下去,我也靠打零工平安生下孩子並養孩子到6ㄍ月,孩子健保、平安保險、生活用品都是我出錢提供,白天上班晚上帶小孩兼做家事,難到這樣我離婚對我仍不利嗎?

2005-09-21 10:52:33 補充:
會像夫家說ㄉ監護權他們一定贏,除非他們不要小孩,且威協我說沒人幫我顧孩子就算孩子歸我我也無能力兼故工作和孩子,笑我無能軟弱,就算我把孩子帶走他們也不會找,反正孩子上小學我還是要回來,以後孩子還會回來認祖。夫家認為他們本來就可以不用付出,因為養孩子照顧孩子和家事本來就是女人ㄉ事和男人無關。我該如何是好?

2005-09-21 06:52: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舊民法才是規定離婚後監護權裁判交男方,記得民國86年修法後第1055條就已修改:『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且我問過律師,一般以小孩立場考量,除非母親真的不適任,學齡前兒童判給女方機率較大。(ex:男方有辦法撫育兒童母乳嗎?所以學齡前女方爭得監護權機率大)

2005-06-30 20:38: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556655SKY 1 · 0 0

克萊兒 ~你是法律系的嗎~?

2005-05-13 05:28:4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你們結婚..離婚後小孩子ㄉ扶養權大部分都歸男方..
除非你們當初結婚已經白紙黑字寫清楚(律師證明)小孩歸你
或男方有暴力習慣(要有證明)還是男方經濟狀況粉不好...而你有正常ㄉ工作
有辦法扶養這ㄍ小孩子但還是沒辦法完全證明這ㄍ小孩子歸你扶養
還是要看法院這麼判...

2005-05-12 21:13:1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嘟嘟 3 · 0 0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如: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EX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
民法-親屬篇(1094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 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 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 法院斟酌。
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005-05-12 21:09:0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克萊兒 4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