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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個國家連自殺也有判罪呢?

2005-05-10 17:56:0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若是這一項法律條文針對的以對象是平民的話,那就是英國。在英國有一法條,自殺最高罰則為死刑。聽來的確諷刺,在他自己不願求生的時候把他就活回來,但是還是要他死。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啊!

2005-05-10 20:33: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名人說的是通說!
通說認為,自殺是有罪!是因為自殺者通常結束掉自己之生命,無法加以處罰因為處罰對象不存在。
另外又認為,自殺未遂,因為自殺者本就想要結束自己生命,再判他各種刑罰,只是無聊嘛,浪費資源,所以是有罪,而欠缺應罰性。
參考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42204283

少數說偶又來嚕><~不要罵我呆~
(顯不可採!直接跳過我的吧!我玩單機版知識+就好嚕)
只是...
1從立法來看,法典有規定271,另外又規定275。顯然嘛,立法者一定說他自己不是白痴,既然275有規定了教唆自殺的犯罪,另外271構成要件中所謂的"人",若要把他解釋成一切的自然人,那為啥還要規定275?小結是271構成要件中的人,指的是他人。
2從自殺欠缺應罰性的兩個觀點來看。
1)自殺有罪,惟最後的結果是,被處罰的客體已經不存在了,自然不能實行刑罰。若自殺未遂呢↓
2)因為自殺者本就想要結束自己生命,再判他各種刑罰,只是無聊嘛,浪費資源,所以是有罪,而欠缺應罰性。
通常這樣說吧?
而我分為自殺意圖行為時發生及自殺意圖刑罰時發生。
A自殺意圖行為時發生的例子如:有個女的想要自殺,開卡車衝撞仇人住家,結果仇人重傷斷臂,自己奇蹟沒事,發現人生是快樂的,而放棄自殺。
若按照通說的"刑法的處罰,最重莫過於死,自殺者既不怕死,那刑法的處罰就對自殺的人沒有處罰的效用。"這種說法,此時刑罰對那個女的並無應罰性,屬於不罰。
可能合理!
B自殺意圖刑罰時發生的例子如:甲殺人被抓到判無期徒刑,在關半年之後,甲徹底的領悟到自己當年的行為多可恥,自己乃高級知識份子+上流社會的人+飽讀四書五經...等等,怎麼會殺人被抓到呢?此時想自殺,著手而未遂,難謂不落入"自殺者既不怕死,那刑法的處罰就對自殺的人沒有處罰的效用"之說法,若採此種說法,此時刑罰對他已經欠缺應罰性。
3而通說這樣的想法只是單純的繞遠路到死胡同內(我也常常這樣蠢),其實只要解釋到了立法者的立法真意,就解決了(此乃掌舵者失去方向而求援於基地台)。只要將271目的性限縮成殺人者,乃殺他人者!即可解決。故自殺並非犯罪。
另,教唆自殺者,規範再275。其中271與275乃互斥之法條,275需要被害任欠缺處分權的同意。
4自殺者!無自己生命的處分權,沒錯!惟自殺者卻仍然將自己的生命處分(結束),仍然是非犯罪的,原因在於構成要件不該當,只是要另外強調"行為人對自己的生命無處分權!"

2005-05-11 10:41: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自殺本來就是有罪之行為就刑法理論而言權利不得拋棄,生命權當然不得任意拋棄放棄生命因此有罪只是因為自殺者通常結束掉自己之生命無法加以處罰因為處罰對象不存在因此法律上不罰這不是無罪是不罰法律概念差很多喔

2005-05-11 05:28: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英國有刑事「法條」!?

2005-05-11 02:11:4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每一個國家.
每一個國家都有軍人.軍人算是國家的財產.
所以財產受到損害.國家可以像<軍品>判罪.與求償

2005-05-10 18:08:2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志偉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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