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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的公然侮辱罪條文?

2005-05-06 11:24:2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法律知識
轉貼: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等。
.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這兩條罪的差別主要有兩點: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案例中,阿清雖然壓低聲音說話,不過他卻找來好幾個同學,會被認為具有
「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二、「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請參考本版四月二十四日的「漫畫說法.小心禍從口出」),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案例中,阿南當眾罵阿清髒話,成立的是「公然侮辱罪」。至於,阿清散布「阿南的媽媽在酒家上班,阿南家三個兄弟有三個爸爸」等話,這些已經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應該構成了「誹謗罪」。
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2005-05-06 11:34: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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