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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普通傷害)是公訴或是告訴乃論罪,請明示謝謝

2005-05-05 20:21:4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排骨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雖然也是傷害罪章,但是它的罪責會比普通的傷害罪還重。「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於刑法的二百八十條,內容如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及加重結果犯)或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二百八十一條是「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內文如下,「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罪金」。其中的二百八十七條中又有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二百八十五條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所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由於二百八十七條中,並無規定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告訴乃論罪,所以可以說這條法律是「公訴罪」。
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以強暴未成傷為要件,只要強暴行為有足使直系血親尊親屬受傷之危險,即可成立。這條則是告訴乃論罪。

2005-05-05 22:00: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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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04:48: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由於你的問題重點不在犯罪事後法院之如何判決
故就犯罪事實成立後,被害人之處遇情形概述之
情況一:如被害人或知悉犯罪之人於事後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或告發,檢察官應主動實施偵察,如罪證屬實,可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
情形二:若被害人主動向管轄法院提起告訴,告訴自己被害之事實,請求法院懲戒加害人,則為自訴!
情況三:犯罪事實若無人提出告訴,基於法院不告不理特性,則無法律追究可言!
情況四:就犯罪事實發生後,加害人可勇於自首,依刑法規定,自首者減輕其刑責!
補充:民法之規定亦說明由於親屬親系之不同,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就直系血親而言,乃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者之血親,前者如父母、祖父器等,又稱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後者為子女,孫子女等,又稱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望以上所言,能有助益!

2005-05-06 04:16: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一 1 · 0 0

非告訴乃論罪(就是一般所謂的公訴)
六法全書上是這樣子寫的

2005-05-05 21:11: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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