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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臨時牌 )拿去影印"因為正本已繳回"所以拿影本的掛在車上行駛於公路

這算不算偽造文書"會很嚴重嗎?

2005-05-05 16:23: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恩旭電機 - 林正仁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重點是"那張影印的車牌"是在我還沒跟車主買車之前車主
自行掛上去的"有日期為證 這樣我在法律上有什麼則任
嗎?

2005-05-05 19:17:33 · update #1

2 個解答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影印公文書是可以的(除非法律規定不得影印),車輛牌照亦為『特種公文書』,所以您影印車輛牌照,並不犯法,但是,因為您使用未經主管單位同意且認證之『影印車牌』懸掛於車後,這樣就成立『變造』囉,因為你是用『影印紙本牌照』代替真正應該懸掛在車後的『金屬牌照』,這樣當然是不行的!這就等同你『影印鈔票,又拿去商店買東西』,證明您有明顯的意圖,想讓執法人員以為您用的是合法車牌而放行或不攔檢,您所觸犯的法律可不只『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唷,還可能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您從原車主手上交易取得這輛車,您就成了這輛車的車主,只要交易合法、車籍也沒問題,那您就得對自己的車子負責囉,您應該立即將這不合法的車牌取下來,快去辦理正式牌照,這樣以下就不用擔心被攔檢了,因為若掛著『影印車牌』被取締,輕則以『未掛大牌』遭罰金、重則扣車或逕送法辦就慘了!

2005-05-08 21:03: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因為正本已繳回":是代表該臨時牌已經失效了嗎?
如果是的話,則有偽造公文書之嫌,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不是的話,應該無罪.(之前有一案例,某女持自己的身分證彩色影本,遇到臨檢,警方將之起訴,後來判決無罪,因為該女是影印"自己"的且是'有效'的身分證明.)

2005-05-05 23:29:03 補充:
1.你是被警察抓到起訴了嗎?不然就趕快取下來不要再用了!
2.到底那張臨時牌是否已經失效?
3.臨時牌是你去繳回的嗎?如果是你繳回的,該日期應該是臨時牌的日期,並無法證明是哪一天影印的?誰去影印的?
4.又,即使是前一車主所為,但如果你在知情的情況下,卻又繼續這個行為,恐難脫責任.

2005-05-05 16:54: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KY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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