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限制條件中有一條為
各類(役)別役男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替代役條件
其中第2項是"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
我18歲的時候,曾於網路上張貼援交的訊息,後來被警察釣魚抓到,依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判刑,由於當時還是學生,所以最後是繳了罰金沒有去獄中服刑。想請問了解法律的大家,這樣應該就真的無法申請替代役了嗎?如果我還是去申請的話,是否會在公所就被打回票完全不能申請?,還是在抽完籤之後被發現資格不符而被取消資格? 希望有知道任何消息的網友能夠幫我解答,也告誡大家,千萬不要為了好奇而做錯了影響一輩子的事。 謝謝
2005-05-05 16:10: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軍隊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2 條 :『...第一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 (役) 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根據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條件(http://www.klcscr.gov.tw/hot1.htm),共分『基本條件』、『特定條件』與『限制條件』三種,您所問的屬於『限制條件』,他的限制條件又有三項:大專程度以上役男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緩徵事故能於九十二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代役)。役男須無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有罪確定限制服替代役條件(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依您所述,您犯罪時年齡已十八歲,故不符合為前述第3.項之少年犯罪。(少年福利法第二條規定,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稱為『少年』)『過失犯』是與『故意犯』不同的,『過失犯』約為交通過失、醫療過失、公害過失、企業過失及監督過失等,您犯的罪已經明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故亦不符合為前述第3.項之過失犯。您也說明您是『被判刑,但易科罰金』,但未說明是否有宣告『緩刑』,一般而言,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基本刑度大約是『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二到三年』,由於刑度不重,一般人不會提上訴,法院會將犯罪行為人的資料交給住所地主管機關公告,以示懲戒,同時也會安排至少十二個小時的輔導教育。所以您最好確定一下當初法院是否有做『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如果有(查閱一下判決書吧),就可以憑此條去申請替代役了!
2005-05-08 20:12: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其實我不是很了解拉
可是我知道....警察替代役中ㄝ有很多是有前科ㄉ
所以我想有前科應該ㄝ可以ㄅ.....最主要是看你ㄉ體位ㄅ
2005-05-05 16:15: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