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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到不明物體攻擊(類似石頭),以致擋風玻璃破裂.,可否申請國賠?

2005-05-01 19:38:4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社會與文化 其他:社會與文化

謝謝各位善心人士的解答...我是今日下午大約四點多行經中山高南下路段(靠近成功嶺)剛好砰一聲,結果發現擋風玻璃破了一個洞,隔壁山玻上有幾個類似環保工人在除草,這樣能當作證據嗎?

2005-05-01 19:56:21 · update #1

4 個解答

如果仁兄真的要提出國賠,可以用我標示紅色的理由申請。主管機關會推說可能是別人丟的,但你可以用為何會設計到可以人走進來丟石頭 這理由,意即管理有欠缺。當然,若告上法院,就要看法官如何判了。 名 稱: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如何申請國家賠償: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關。1.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3.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5.賠償義務機關。6.年、月、日。 申請時間:1.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向何機關申請: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應注意之事項: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1. 市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遭受損害者,(1) 檢具醫療單據。(2) 財物損失送修單據。(3) 儘量保持現場,得請附近居民作證、或現場拍照存證。2. 如係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1) 採取救護,(2) 或其他必要措施,(3) 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補充 05.01.2005)你的確是可以用這些理由申請國賠,但如我所說,如果該機關(高速公路管理局)堅持不賠的話,那唯一的路就是先走協調會,然後走上法院。另外,你沒有保險可以賠嗎?

2005-05-02 13:51:42 補充:
1. 有拍照了嗎?
2. 有第三者的證人嗎?
3. 跟高速公路管理局申請喔.
http://www.freeway.gov.tw/index.asp

2005-05-01 19:44: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雷克斯 7 · 0 0

請問 ~~~ 乘風飛去 ~~~那我該上法院嗎

2005-05-01 20:00: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行喔。

國賠的成立要件應是國家(含機關及公務員)的作為或不作為,
致使人民的權益受損。
天災不包含在內啦。

像馬路正在修補中,圍籬沒圍好,讓人掉進去受傷了,
就可以申請國賠。
但如果颱風讓你家房子屋頂飛了,一般是沒有在國賠的。
比較大的災害像九二一等有發錢或發實物,
是屬於救濟性質,也不算國賠。

這個被石頭攻擊,
如果不曉得石頭的來源,
算天災,沒國賠。
如果石頭是某人惡意丟下來的,
就只能等抓到那個人,向那個人索賠啦。

2005-05-01 19:44: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除非查出石頭來自哪裡!!是否為人為因素!!不然很難獲賠!!

2005-05-01 19:39:4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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