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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房租給一位上班族約半年, 然而住在套房裡的並不是承租人,而是她的朋友,最近突然說不租,人也走掉了,結果去查看的結果是他把我的地板弄壞了,還在上面燒東西, 還不知道在地板上潑了什麼,請問我該請警察去處理嗎?

2005-04-30 06:38:5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JESSICA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是這兩天人才搬走, 也說押金也不要了 ,但原木地板不是她的押金能處理的@@"

2005-04-30 07:36:10 · update #1

6 個解答

由於你的情況為一般人常見的損害賠償問題,所以小弟特別
在這邊如何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併此說明。

按民法有關損害賠償,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
(參照民法第213條),而損害賠償之範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謂『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
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預期之利益者(民法第216條)。

侵害客體會因為是人或物而有不同之情況,那你的問題是『物』,
所以我只說明下列的型態:

1.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2.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附帶一提: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
逾期仍不回復時則債權人即可請求『金錢』賠償其損害。
(參照民法第214條)

所以我給你的建議是,若地板重新裝潢之費用為2萬元,
但你卻覺得比之前還沒被弄壞之前還不值,則建議你選擇民法
第196條請求賠償,若只需要對方把地板修好即可,則以民法
第213條請求對方修復就好。

假如對方拒絕,那你就必須以民法第214條向對方請求賠償金額。

2005-04-30 09:18: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房東要有危機意識,房子出租其裝潢要好維護, 不然勞身傷神!

2005-05-11 12:16: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05-04-30 10:40: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當初收的押金退了嗎??
如果還沒退,可以將賠償從押金扣除
但如果你已經退了又或者已抵了租金
那就只有自認倒媚了
除非你有時間和金錢上法院告他,那要記得保持原狀
一般警察是不會處理這種事的,警察會說你要上法院去告他

房子出租最怕遇到壞房客,所以........
最後給你秀秀拉~~~~

2005-04-30 06:49: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不是有押金及租約依租約要求把房屋狀況回復若對方不願意回復,則以民事訴訟處理

2005-04-30 06:42:1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aron 6 · 0 0

押金呢~你退了嗎~如果還沒退就找承租人來一起查看~並帶相機去拍照~把人為損壞的部份計算修繕費用再退回其他押金

2005-04-30 06:41:1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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