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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是指什麼意思呢??

2005-04-28 21:15: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比例原則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是為人權概括保障規定。其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除外規定,為公益原則。其法律限制,為法律保留原則(Prinzip des Gesetzesverbehalt)。 其必要二字,為必要原則,實乃比例原則(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Weiteren Sinne,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之規定。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當今,已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Rechtsstaatsprinzip,Der Grundsatz der Rechts staat lichkeit)之一。
德國學者 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Die Polizei soll nicht mit Kanonen auf Spatzen schiessen)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而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其理亦同。凡此,足為比例原則之最佳註腳。
比例原則之內涵有三:(一)適當性原則(Prinzip der Geeigne-theit )。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二)最小侵害原則(Erforderlichkeit, der geringstmoegliche Eingriff,Prinzip der geringstmoeglichen Eingriffes.)。 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於適當性原則獲肯定時,在達成立法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亦稱為必要性原則。(三比例性原則(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engerem Sinne,Proportionalitaet) 。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製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申言之,其立法手段固可達成立法目的,惟其法益權衡結果,仍不可給予人民過度之負擔,造成人民權利過量之損失。依據適當性原則之要求,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限於必要之干預;能以其他手段而達成目的時,則應放棄刑罰。此由於刑法係以刑罰為其反應手段,屬於規範社會共同生活秩序之最後手段。若以其他手段亦能有效防止不法行為時,不應使用刑罰手段。唯在以其他手段未能有效防止不法行為時,始得使用刑罰。此謂之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在符合適當性原則時,立法者對於數手段之選擇,仍須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及比例性原則;既不能以立法形成自由為詞,而選擇侵害較大之手段;當其選擇該手段後,亦不能以立法形成自由為由,而使規定嚴苛,以致形成對人民權利之過量侵害,使其目的與限製程度不成比例。〈參照大法官釋字476號聲請書〉
另在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亦有明文規定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005-04-28 21:17: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違法及應受罰,但處罰不能逾越一定的比例,即「不可用大砲打天上的小鳥」
如抓到小偷,將其手指切掉,即違反比例原則

2005-04-28 21:22: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CE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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