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檢察官宣布他不起訴處分後,又聽到原本同為被告的朋友說在法庭上有聽到法官說針對我朋友的部分要追加起訴,那是什麼意思?是代表原告針對我朋友的不起訴部分有申請再議是嗎?還是有什麼狀況是法官會考慮予以追加起訴?
2005-04-27 08:23:1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因為我朋友是涉嫌六名被告的其中一人,因為在偵察終結後,只我朋友一人不起訴,也是另外五個被告進入刑事庭時法官說針對我朋友的部分追加起訴,所以不懂的是是要把我朋友的部分追加在五人責任上,還是要追加我朋友?
2005-04-27 08:39:23 · update #1
訴之追加的義意:
係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將有關聯的案件一起調查辯論,進而可以一起判決,以節省訴訟資源,並可以利用相關的程序更確切的發現真實的訴訟法上的規定.
訴之追加的樣態:
訴之追加可以分為客觀的追加及主觀的追加,客觀的追加是對已經是被告的其它案件追加起訴,主觀的追加則是追加其它被告於同一訴中.
刑事訴訟中之訴的追加限制:
刑事訴訟法中只有屬於該法第七條的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數人於同時地犯罪,及犯偽證湮滅證據或贓物等罪)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追加起訴.
可提起訴之人:
公訴只有檢察官可以提起(法官不可以提起),自訴則主要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直接被害人死亡有例外規定)為主可以提起.
檢察官提起不起訴處分後的程序:
告訴人可以提起再議(刑訴256),再議若有理由檢察官可以撤銷其原不處分,然後繼續偵查及起訴.若再議無理由,檢察官會將證卷交上級檢察長(刑訴258),看看要不要轍銷,若仍不撤銷,原告訴人可以提交付審判(刑訴258-1),若交付審判之合議庭認為應起訴,視同提起公訴.
結論:你朋友和其它人的案子是屬於相牽連案件,所以符合追加起訴的限制,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可能因為再議的撤銷而追加提起公訴,或因為該部分告訴人提交付審判裁定撤銷不起訴處分,而視為已提起公訴,且共犯之案件均已起訴者,審判長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87-1條規定命合併辯論及審判(相當於兩訴合為一訴一起審判).
2005-04-27 12:14: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陳律師 6 · 0⤊ 0⤋
追加之類型: 一追加他人為共同被告(被告之追加) 二追加被告犯其他罪名(犯罪事實之追加) 三增加新案件新被告(新案件之追加):
2015-12-19 23:28: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思羽 1 · 0⤊ 0⤋
不是喔不是申請再議而是因為檢察官認為本案有新事實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之外的部份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因此追加起訴還有追加起訴的不是法官追加起訴也是檢察官
2005-04-27 08:26: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