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男友像我提出分手後,
隔天又改口說只是因為心情不加不想分手,
但因為我們每個月都在分手,我已經力不從心,
所以婉拒了他,
他憤恨難消,所以將我沒穿衣服的照片放置在網路上,
拍照當時我就覺得不安,請他刪除,
他也說只是拍好玩的立刻就會刪除掉了,
我想問的是:他將我的照片公開在網站上是否有觸法呢?
我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2005-04-26 09:42:39 · 1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希望能知道一些比較具體的法條,感激!!
2005-04-26 10:29:05 · update #1
就刑法 ~防害風化罪
第 234 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就刑法 ~防害秘密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僅就妳問題作簡答(男方罰責).再者~對自身權益(女方權益).可先作最低限度證具保存.將照片po處.電腦網頁儲存後.(一)可向各地警分局以上單位刑事偵9隊備案.或(二)直接到地檢署申請法律援助.地檢署受案.再指揮刑事偵9隊辦案.....速度效率會快些
就下列 十方 網友所提
十方網友~這看重個人.真是榮幸.簡單作個說明.
1.妨害秘密罪~315條 無故.即無正當合理解釋拍攝(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當事人不同意情況區分.....
2.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涉(應與業務為主)
少po318條之2 (未何不po..因看起訴者認知)
但有關電腦犯罪罰責.可參閱http://www.tari.gov.tw/%A6%E6%ACF%AAk%B3W/%A4%BD%B0%C8%AD%FB%B8%EA%B0T%AAk%B3W%B6%B7%AA%BE/law041.htm
3.個人身份.無需疑慮.既無假冒詐騙得利之虞(若非經手案例.個人回覆都不打任檢察事務官經驗字眼.僅以某法或經驗於參考處.可查證
再者~法理運用.每人切入觀點不同.所得答案亦不同.所以司法才會有3審制~
先解釋回
Camber及從天而降億萬顆星星 網友
就先論315-1的"無故"字義吧~唉....
1.在開版網友內提~拍照當時我就覺得不安,請他刪除,他也說只是拍好玩的立刻就會刪除掉了...這已不符無故要件! 男方明顯構成利用情感信認上的預謀欺騙之虞!
在者~318-1/318-2可搭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3-7/3-8/18-1/18-2/18-3.侵權~看當事者代表律師是否提出.
2.個人簡介內提~留職停薪進修中...個人當然知公務員上班上網要件.不會有那閒...
3.去年pchome貼圖區某女中拉拉隊某女..也遭分手男友惡意散撥照片...現也受案起訴等判刑.....與本案要件(就目前開版者問題)相符~拍攝時覺不安.已有要求刪除....
參考參考.
回Camber網友~很抱歉.你的問題(2跟3)其中2後段跟3是同意思.所以個人誤解你重點在無故字眼..回正題在法律上.條文不能只看表面字義(狹義).實務判例會參酌(廣義)定義~"竊"字--受害人不同意拍攝.即構成~竊...如同~朋友間.我不同意借.你未經許可取走.私下~即是竊盜.公開強制取走~即是搶盜(奪)成立..本日各大報都有一判例公告.一對夫妻離婚(其餘與上相同)男方公開私秘照...判處6個月(法官念其男方為人師表.事後(公開倒歉)且勃有悔意.才判6個月....一般大多是8~10個月..請參閱
2005-04-26 15:58:43 補充:
女方權益...求償影響很大.在實務上.開庭後.法官會雙方"低度"調解....
簡單舉例說~男方若是學生.開除學籍.等等...但又因會影響女方聲譽.等因素....這類案件多以最低罰責.併緩刑判決..
若女方真有破斧沉舟心態.一定要堅定信念.絕對能讓惡徒受重刑.........為妳遭遇不值.加油吧
2005-04-26 17:50:50 補充:
法律~沒人是專家.只有法條或實務接觸多一點.熟一點而已
2005-04-26 20:53:19 補充:
回十方網友....檢察事務官不是檢察官...兩者不同~
個人不以主觀襄佐檢察官辦案...僅提供實證供分案處理 ...如在網路答覆得罪或冒犯你...請海涵...本職學能.亦有所欠缺處....所以個人減少回得學術/技術向量.....也亦請有機會多多交流指導
2005-04-26 21:17:47 補充:
Charles 網友.這要看怎的律師代表及受理分案檢察官的意念....
個人提出的意見與你或十方網友..實務判例都有..可參考參考
2005-04-28 14:25:24 補充:
回Camber及從天而降億萬顆星星 網友~因超過300字.個人補於上方答案後段
2005-04-28 14:36:03 補充:
真累..這樣一問一答.感覺像回到當助教的時代........
2005-04-29 15:08:22 補充:
回Camber網友~很抱歉.你的問題(2跟3)其中2後段跟3是同意思.所以個人誤解你重點在無故字眼..超越300字~補於上方解答
2005-04-29 15:21:14 補充:
刑事案例~不能用自己見解來判斷.以法理為基礎.再依習慣...剛好與民法相反..對任何案件.法理是每個法律人的本職素養.還要加後天實務輔成....因為~法律沒人是專家
2005-05-01 05:55:23 補充:
無言..都已舉2例~去年至今的實例(一偵辦未結.一已結.至今無上訴)..難道大家都不看報/看電試新聞?? 另有關Camber-週末來哈拉網友第3點題的是學理......若無實例判決.個人還不會閒到自行擴大解釋....
2005-04-26 11:51: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飄然客兄 請問你在哪個地檢任職ㄚ
2005-04-28 12:42:09 補充:
Camber說的也是~我只是隨便問問~想說搞不好我認識而已@.@
並沒有要怎麼樣的意思阿@.@
2005-04-27 18:41: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贊成十方意見,本件不構成妨害秘密,拍攝同時被攝人即已同意,縱事後要求刪除仍不構成"無故"。
2005-04-26 20:54:24 補充:
本件應僅可成立散布猥褻圖片罪,當事人所受傷害應循民事管道求償。
2005-04-26 16:52: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樓上說的我很贊同.因沒經過本人的同意.自做主張的把你照片公開.
當然這種也示範法的...這種事情怎麼可以拿來開玩笑呢!
2005-04-26 15:25: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秋菊 1 · 0⤊ 0⤋
法條在這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2005-04-26 11:13:0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如果是裸照的話 應該有觸犯妨害風化罪
建議報警處理
2005-04-26 10:06:4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
犯法啦~!丫頭!
快跟你的父母講,不然就報警處理。
2005-04-26 10:05:3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放置網路上照片涉及到裸露,那就可能已經觸法了,之前電視報導過,分手的男方將她女友裸照供佈在網站,後來女方收集證據,提出法律訴訟了.如果你要對對方提出告訴,請先收集相關資料後,再請律師提出告訴了.
2005-04-26 09:51:5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忠忠 5 · 0⤊ 0⤋
一定是觸法的你先跟他說只要他公開散播.你一定報警.先嚇嚇他
2005-04-26 09:48:07 · answer #9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有罪...因為沒經本人同意...
可以告她
2005-04-26 09:44:28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